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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臘肉小鑫

    農村實行家庭聯包責任制初始,國家巜土地承包管理法》規定,屬於農村的人口都有承包本村土地的權力,任何個人和單位無權剝奪。

    《土地承包法》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也就是說,每一個村組內的在戶人口都有分配到責任田的權力。當時也就是這樣執行的,畢竟民以食為天,沒有土地哪來糧食。但當時集體經濟很落後,承包土地的農戶不僅要上交公糧,農業稅款,還要交村提留和統籌款等。有時候還要承擔一些必要的義務勞動,而這些事項基本上是按分地人口落實的。有些腦子靈活的人出外打工或者經商,沒有功夫回來經營土地,感覺種公家土地不合算,就自願提出把承包地退出來。

    按照《土地承包法》

    第十八條 第一款的規定,(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依據本款,農民自願放棄承包權,土地可以歸還集體,集體另行分配。

    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家富裕了,農民種土地不再向國家和集體交納任何費用,國家還對種地農戶進行多項補貼。近兩年來,國家開始對土地進行確權,著手推廣土地流轉工作,擁有土地的農民好處開始顯現出來。原來自願退出承包田的人開始羨慕起有土地的人來,有些人還試圖想要回原有屬於自己的那份責任田。這恐怕是不行的。

    ①因為土地是集體的,農民人人應該得到的是承包權,但你的承包權已經自動放棄,錯過了繼續承包的機會。

    ②,土地承包實行的是三十年不變的原則,“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集體已經把土地分配完畢,在承包期內,任何人無權再進行土地調整。

    政策框框是無情的,以前自動放棄承包權,現在要想再種地,只有承包集體的荒地,或者因全家人口遷入大城市後歸還給集體的土地,也有全家戶口消亡戶的土地,別的暫時在生產責任制期限內是沒有辦法的。

  • 2 # 麗麗在鄉村

    我們這也有這種情況,當初土地要交糧,有的在外面混得比較好的,就把土地退回給村集體。後來也沒有再分過土地了。退出去的也要不回來了。補貼也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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