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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城陽道人

    這個問題很難回答,如果隱瞞病情而結婚是欺騙行為可以離婚,如果婚前無病史婚後又相親相愛,一但對方患重病後應共同與病魔抗爭,雖然很難也義不容辭,就是病重方同意你離婚怕是自己一輩子也會受到良心的譴責而活在痛苦之中,當然也有結婚不久一方突得無法治癒的重大疾病,雙方協商後離婚的也有,人一生要想過的幸福很難,而不幸和痛苦常伴左右,願國家早日為安樂死立法!

  • 2 # 啟東阿哥

    夫妻有共同扶持的義務,因丈夫重病為由提出離婚,不但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而且法律也不會容忍,即使判決離婚重病方也一定為得到相應的補償!

  • 3 # 龜蛇黃鶴

    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我的觀點是持否定態度。

    夫妻一方患重病間,另一方不宜,不應提出離婚要求

    理由如下:

    從婚姻層面講。提出離婚一方違背了婚姻誓言。婚誓不是有無論建康還是疾病都願意接受對方的內容嗎?婚姻法也有婚姻存續期內,夫妻雙方有互相關心,互相照顧,互相陪伴的義務。所以一方生病期間理應得到另一方的陪伴和護理。

    從人道層面講。人說,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情海深。夫妻間,無論之前日子過得怎樣,無論感情如何,不管誰對誰錯,誰對不起誰。在一方患重病的情況下,健康方向疾病方提出離婚要求,不是趁人之危嗎?也是不人道,不道德的行為。事必遭人唾棄和非議。

    從程式層面講。夫妻雙方離婚,肯定要走程式。夫妻辦理離婚手續,即便是協議離婚,也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比如,雙方簽字劃押,雙方到現場。在一方生重病的情形下,顯然,這兩條都無法滿足。

    從法律層面講。民政局辦不了離婚,那麼,走法律程式又會是個什麼結果?據瞭解,婚姻法對此有明確規定,已劃為不允許範圍。

    再說,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支援起訴方的訴求,也不會受理此類訴訟。其中,最重要的理由是,患病方屬於弱勢群體,弱勢群體受法律保護。

    故,夫妻一方生病得到另一方的關懷與照護,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綜上,夫妻一方患重病,另一方提出離婚要求肯定不合適,也不會得到民政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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