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事生非的造謠者更是受到相應的處罰,嚴重的還會被法律制裁。那麼問題來了,無中生有造謠者有罪,掩蓋是非的闢謠者是否同罪?就好比最近的某明星吸毒,其工作室並沒有去查清真相,或者說明明知道這是事實,卻第一時間掩蓋是非闢謠,隨後被光速打臉?
11月28日,平安石景山通報43歲陳姓男歌手非法持有毒品,尿檢冰毒和大麻呈陽性。人民日報官方微博在釋出這條新聞時配圖陳羽凡,證實吸毒的陳姓男歌手為陳羽凡。據悉,陳羽凡經紀公司巨匠娛樂刪除了關於陳羽凡的闢謠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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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隨我心乃我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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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造謠、無事生非無疑會讓無辜之人受到傷害。
三人成虎,不管事情真相如何,其實不管是惡意謠言還是無意的傳播謠言,都會對被傳之人造成傷害。
前一段時間重慶萬州的大巴車掉進長江,最初之時大家都認為是小轎車碰撞了大巴車導致大巴車衝進長江,一大群吃瓜群眾在網上傳播並對小轎車司機進行指責說教,現實中亦是很多人針對小轎車司機來說教。然而隨著事故情節的進一步發展,發現是大巴車在逆行道撞上了小轎車,於是吃瓜的群從開始轉向,群噴大巴車司機,害死了一車的人。可是當大巴車上的黑匣子打撈出來,卻發現了另外一種事實,那就是乘客騷擾打鬧司機導致了該事件的發生。不管最初的指責說教還是後面的群噴,姑且不說孰是孰非,作為一個吃瓜的群眾而言,是否有權對當事人進行指責呢?是否有考慮過所有言論對無辜的小轎車司機造成的傷害呢?且事後也少有人對其進行道歉。
而惡意闢謠形同包庇掩護,是幫助造謠之人進行行惡,行為應該說更加嚴重,是有可能造成下一次傷害的源頭。因此惡意闢謠理應至少與惡意造謠同罪甚至更重。
一個人應當正視自己所有的行為,不管是正義的還是邪惡的,只要是真實的。一個人,不怕邪惡,最怕虛偽的邪惡,虛偽之人隱而不見,危害最是嚴重。
陳的公司作為一個媒體公司,釋出的所有言論都是受到大眾所關注的,因此理應注重自己的言論,在為陳做“闢謠”時,理應調查清楚再進行闢謠,而從其先“闢謠”再承認的狀態來看,似乎並沒有對事情的真相進行查實就直接做了公關“闢謠”,因此個人覺得他們在處理事情的流程上並不嚴謹。
惡意闢謠就如同一個犯罪的人躲在你家裡,你死不承認還為他提供幫助,等他繼續危害社會。惡意辟邪就是欲蓋彌障,企圖掩蓋事實真相,矇混過關。陳的公司為他闢謠是為了他們的利益,可能認為以公司的能力能夠同公安機關私了,無奈法律是神聖不可侵犯,事實就是事實,所以很快遭到打臉,理論上來說,惡意闢謠犯了包庇罪。但實際上造成的後果不大往往是受到大家的遣責一下。
惡意造謠就是無中生有或為某事添油加醋煽風點火,小到影響私人生活大到影響社會國家,會根據造成的後果來處理。其實這個問題是需要專門的法律人士來解答,同罪不同罪我也不知道,只是閒來無事同大家樂呵樂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