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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我就是高中生

    工資發放有關法律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或者委託銀行打入其名下的銀行卡中,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可以由其親屬或者委託他人代領。不管是由勞動者本人還是其委託的人領取的工資,用人單位都應當書面記錄有關情況,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

    是否發放工資由用人單位舉證

    若勞動者因工資問題與用人單位產生糾紛而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應當對是否依法依約發放工資承擔舉證責任。即用人單位需要對勞動者已經領取了工資這一事實進行舉證,若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勞動者本人或者其委託的人已經領取了工資,推定工資未發放。

    工錢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中間人領走怎麼辦?

    若你沒有委託過這名中間人代領工資,那麼此事系用人單位過錯違法發放工資,視為未發放,你可以向單位說明情況,並要求單位直接向你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拒絕的,你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目前,絕大多數的用人單位都透過委託銀行將工資直接匯入勞動者本人名下銀行卡的方式發放工資,因為這樣可以最直接的證明工資發放的事實,相關記錄易獲取、儲存時間久且不易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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