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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實現一個曉目標

    協議一經簽訂,只要內容無違法條款,就具有法律效力。單方無權撤銷。雙方的贈予行為是有效的,即使沒辦理過戶手續,財產的所有權已經發生了實質的轉移。房子屬於孩子的。即使是父母也不能侵害未成年孩子的合法權益。

  • 2 # 孤獨1749

    本題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九條及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等規定,作簡單直接的回覆吧。

    首先,離婚後夫妻一方就財產分割反悔包括對子女房屋贈予行為,必須在離婚後一年內起訴,不然法院不予受理。

    其次,一方想要撤銷贈予的,必須要證明在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然是無權單方面撤銷贈予的。當然,如果雙方達成一致都同意撤銷的,可以在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之前撤銷贈予。

    最後,假如受贈方依法已經完成房屋的權屬登記,所有權已經轉移的,根據物權公示原則,贈予人就無權要求撤銷。假如贈予方已經將房屋交付受贈方,受贈方已經實際佔有使用的,贈予行為也有效,只是需要補辦過戶手續,受贈方也是無權單方面要求撤銷贈予的。

  • 3 # 任律說法

    對於這個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的觀點還是比較統一的。就是對於在離婚協議當中,所約定將夫妻一方的房產或者共有房產,在離婚的時候贈與雙方的子女,即便房產還沒有過戶到名下,任何一方在正式辦理離婚手續之後,不能撤銷該贈與。

    主張可以行使贈與權的觀點主要是認為,因為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贈與條款在沒有實際履行之前可以進行撤銷的。比如贈與的房產,房產沒有實際過戶給受贈人之前是可以撤銷的。

    我們說這樣的規定是基於純商業合同的法律規定,但是離婚協議並不等同於普通的贈與合同。因為離婚協議當中,除了有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之外,最主要的內容就是夫妻雙方同意離婚的相關約定。有些人有可能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而不惜放棄財產分割的權利,甚至有的人會寧願放棄所有的可以分割的財產,也要達到離婚的目的。所以說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並不是某一個條款的簡單組成。

    簡單的說,有可能某一夫妻正是因為雙方達成了將房產贈與子女這樣的一個方案才同意的離婚。如果當初沒有達成這樣的方案,也有可能一方不同意離婚。所以現在如果在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後,一方又主張撤銷這樣的贈與條款,顯然會影響另一方當時同意離婚的真實意思表示。

    因此,離婚協議當中的贈與條款是不能隨意被撤銷的,如果想撤銷離婚協議當中的某一條款或者主張撤銷整個離婚協議,必須要有證據證明,當時簽署離婚協議的時候受到一方的欺詐或者脅迫,否則是無法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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