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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241979090572

    圈地運動以後英國偷盜者、流氓人、乞討者增多,社會不安因素急劇增加。1601年英王室通過了一個新法案:《濟貧法》。英國曆史上頒佈的關於社會救濟的法律。產生於16世紀,一直延續到1948年。16世紀英國圈地運動迫使眾多農民背井離鄉,淪為流浪漢,失業現象日益嚴重。英國統治者被迫考慮救濟貧民問題。 1572年,英格蘭和威爾士開始徵收濟貧稅,1576年又設立教養院,收容流浪者,並強迫其勞動。1601年頒佈第 1個重要的濟貧法。授權治安法官以教區為單位管理濟貧事宜,徵收濟貧稅及核發濟貧費。救濟辦法因類而異,凡年老及喪失勞動力者,在家接受救濟;貧窮兒童則在指定的人家寄養,長到一定年齡時送去作學徒;流浪者被關進監獄或送入教養院。   斯圖亞特王朝於1662年透過《住所法》,規定貧民須在其所在的教區居住一定年限者方可獲得救濟。1723年的濟貧法更進一步規定設立習藝所,受救濟者必須入所。由於在執行中弊竇叢生,1782年的法律又作出相反規定,把原料發給有勞動力的貧民在家作工,只把年老及喪失勞動力者集中起來救濟。   1793年對法戰爭開始後,各地發生搶糧事件,於是伯克郡濟貧官員於1795年 5月在斯皮納姆蘭村開會。決定向收入低於公認最低生活標準的工人提供補助,即所謂“斯皮納姆蘭制”,用以緩和階級矛盾。到1832年,除諾森伯蘭及達勒姆兩郡外,英國各郡均實行“斯皮納姆蘭制”。   1834年議會透過《濟貧法(修正案)》,這是1601年以後最重要的濟貧法,史稱新濟貧法。該法取消“斯皮納姆蘭制”的家內救濟,改為受救濟者必須是被收容在習藝所中從事苦役的貧民。所內的生活條件極為惡劣,勞動極其繁重,貧民望而卻步,被稱之為勞動者的“巴士底獄”。在管理上,中央設定三人委員會,在地方各教區聯合區組成濟貧委員會,管理濟貧事宜。1847年,中央的三人委員會改為濟貧法部。1871年,濟貧事務改由地方政府部管理,但習藝所的懲治原則一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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