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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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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這樣的聶先森
中國對於“法人”一般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這兩者的區別主要是:①是否從事經營活動②是否以盈利為目的。很顯然,非企業法人是不以盈利為目的,從事非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非企業法人主要包含: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這幾類。企業法人主要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有的人將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個體戶、分公司等認定為非企業法人,這是不對的。這幾種應該屬於非法人企業。非企業法人最終的落腳點仍然是法人,他就是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它對外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作為獨立的訴訟主體,它和一般的企業法人在經營活動中的主體地位沒有太大差別。題外話:可能提問者將“非法人企業”和“非企業法人”搞混淆了。諸如合夥,分公司等“非法人企業”,他們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因此他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都是受限制的。他們沒有獨立的財產和經費,不能以自身財產承擔有限責任,往往需要發起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是他們又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對外進行訴訟,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所以他們簽訂的合同也是有效的。綜上:只要他們是合法成立的民事主體,在沒有違法相互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它對外簽訂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即使它真的沒有簽約的許可權,屬於無權處分,只要你不知道這個事實,那麼籤的合同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2017年10月1日生效實施的《民法總則》對非法人組織的的規定主要有:
第一百零二條 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第一百零三條 非法人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登記。
設立非法人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 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 非法人組織可以確定一人或者數人代表該組織從事民事活動。
第一百零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條 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條 非法人組織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法第三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其次,非法人組織並不是不具備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至於非法人組織簽訂的合同只要不存在《民法總則》、《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法律有關無效、可撤銷的情形,其法律效果均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