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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失業人員辦證程式:

    1、 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高中以上畢業證或無業證明、三張一寸免冠照片,到街道勞服站辦理《失業證》;

    2、 在街道辦完證後,再持上述證件到區勞動服務中心(北京街50號)蓋章。

    二、失業職工辦證程式:

    1、 先持《終止、解除合同證明》到大連市勞動就業市場(蓮花大廈後面)報到登記,然後再持戶口簿、身份證、三張一寸免冠照片及《終止、解除合同證明》到街道勞服站辦理《失業證》。

    2、 在街道辦完證後,再持上述證件到區勞動服務中心蓋章。

    《失業證》的辦理、使用須知

    一、《失業證》的辦理

    1、城鎮失業人員(失業青年、失業職工)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畢業證,到所居住的街道勞動管理服務站辦理《失業證》,並由區勞動就業服務中心稽核,登記造冊,加蓋鋼印。

    2、廢業或自行倒閉企業的職工,須持主管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的證明和本人身份的有關材料(檔案),到所居住的街道勞動管理服務站辦理《失業證》,並由區勞動就業服務中心稽核,登記造冊,加蓋鋼印。

    3、《失業證》丟失後,必須由丟失單位或個人向發證部門申報,並登報宣告作廢,三個月後再予以補發。

    4、1998年後應屆高中畢業生,原則上必須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結業後持勞動預備制畢業證方可辦理《失業證》。

    5、就業轉失業的人員須持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與求職登記後,方可辦理《失業證》。

    6、工作調動時間,由於本人或調入單位原因落不了關係的,半年後收回調轉表,辦理《失業證》。

    7、實行勞動、人事代理的人員,在代理期間不予辦理《失業證》。

    8、殘疾人不予辦理《失業證》。

    二、《失業證》的使用

    1、失業人員憑《失業證》報名招工、招聘;用人單位持被招用人員的《失業證》辦理就業手續。

    2、失業職工憑《失業證》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一經錄用,錄用單位要在本人《失業證》的“就業情況”欄內按規定填好內容,經勞動部門蓋章。

    4、因各種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單位必須按《失業證》“職業變更的情況”欄種的要求填寫清楚,並加蓋公章交給本人。

    5、失業人員憑《失業證》申請領取個體營業執照。廢業時,由工商部門開具廢業證明後,可參加社會用工招聘。

    6、每年10月15日-11月15日,到街道勞服站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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