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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仁脈圈交流中心

    這個男的在犯一個錯誤,就是不勞而獲

    我們來說網紅女主播,雖然是很多可以賺取金錢的途徑

    但是這個和男主有什麼關係呢?我們正常來說,兩個人結婚生子之後算一家人,只是在戀愛期,只能算是兩個情投意合的女伴。但是並不算是夫妻。

    我們在來說說男主,兩個人戀愛不是金錢利益的交往,更多的是生活之中的互補,相互的照顧對方。如果只是為了一時的金錢誘惑誤導,那人生也會失去很多有價值性的回憶,矛盾也隨即會產生在生活之中的無奈。

    所以建議,男女在交往的時候更多去尋找在生活之中的互補,找一個真心愛護自己的人,遠比找一個一時衝動而一時的念頭會更加重要。

  • 2 # 公司法江湖

    觀點:感情這件事原則就是強扭的瓜不甜,男子以戀愛期間花費太高,要求支付補償且不說究竟合不合法,作為男士既然在戀愛期間為對方支付了諸多費用後,那麼就不應該斤斤計較,即便有意見也完全可以透過合法途徑解決才是。

    受害人朱女士是一位女主播,年初透過網路與犯罪嫌疑人楊某相識,楊某對朱女士一見傾心,花重金多次“打賞”,見面後確定戀愛關係。因種種原因,半月前,朱女士向楊某提出分手要求。楊某先是不同意,後提出戀愛期間花費較大,要求朱女士給予補償,二者不歡而散。

    其次兩人系透過網路認識,很顯然兩人的感情基礎並不牢靠,基於此在女方提出分手的情況下,楊某本可以轉身別過,不帶走一片雲彩。現在可好以為涉嫌非法拘禁而被刑拘,既不理智也變成了偷雞不成反蝕把米的典型。

    根據法律規定,所謂非法拘禁就是透過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式限制受害人自由的,即可認定為非法拘禁,楊某的行為明顯涉嫌非法拘禁罪,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對其予以追責。只是最後楊某不僅經濟上虧損,而且自己也將面臨牢獄之災,哀哉!

  • 3 # 魔術師袁輝星

    本人從雙方來分析,首先女方如果在沒有成網紅之前,與男方有相當長時間的瞭解,彼此情投意合,是因為自己成網紅了、錢多了、不依賴男方了而提出與男方分手,那隻能受到道德上的遣責。而男方把女方拘禁是非法的,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個人都不能私自拘禁他人,而應該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但男女朋友分手,是常見之事,也無需動用法律,男方應該冷靜分析,婚姻是互愛,既然女方已經不愛你了,強扭的瓜不甜,不該屬於你的東西,就應該灑脫的放棄,而不能拘禁對方,何況也許自己有不能讓女方容忍的缺點,因此應該好合好散,和平分手。

  • 4 # 珞珈社

    相識於網路,終結於感情扭曲,男子囚禁女主播,或許這不是愛,對於男子來說,這是紅眼病,他屬於綁架和敲詐勒索,不管是曾經和女主播為男女朋友,現在來說不是這樣的,而是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關係,男子自然要受到法律的審判。

    據悉,男子楊某透過網路與女子朱某相識,而後雙方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而女子朱某從事網路直播,其實楊某與朱某的相識就已經建立在了金錢之上,在朱某的直播間,楊某豪爽打賞女主播朱某,或許是這種豪爽打動了朱某,雙方發展為男女朋友,可是終究好景不長,朱某在和楊某成為男女朋友半年之久提出分手。

    自然朱某受不了這種分手,向朱某索要分手費,金額達60萬,自然朱某不同意,於是楊某將朱某囚禁在了房間,終究觸犯了法律,自作孽,不可活,貪慾終將自己毀於一旦。

    一場扭曲畸形的戀愛,完全建立在利益之上,自然不能長久,試想,女主播也同樣心存貪念,當初的豪爽打賞讓她心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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