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有效期內,沒有進行校驗,責令其限期20日補辦校驗手續,逾期不補辦的,則登出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1.《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
第六條規定:“達到校驗期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校驗。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
(一)床位在100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校驗期為3年;
(二)其他醫療機構校驗期為1年;
(三)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校驗期為1年;
(四)暫緩校驗後再次校驗合格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1年。”
第十條規定:“醫療機構不按規定申請校驗的,登記機關應當責令其在20日內補辦申請校驗手續;在限期內仍不申請補辦校驗手續的,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2.《衛生部醫政司關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限問題的批覆》(衛醫管發〔1999〕第66號)
湖南省衛生廳:你廳《關於明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衛生部統一印製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要求註明的有效期限是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 二、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的校驗期分為1年和3年兩種,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可用於5次校驗結果的登記。因此,一般情況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據持證醫療機構校驗期的不同,分別定為5年或15年。地方性法規對有效期另有規定的,按地方性法規辦理。 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副本的有效期限起止日期應保持一致。醫療機構辦理變更登記,需要換髮新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新證的有效期起止日期為變更登記日期,截止日期仍與副本規定的一致。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有效期內,沒有進行校驗,責令其限期20日補辦校驗手續,逾期不補辦的,則登出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1.《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
第六條規定:“達到校驗期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校驗。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
(一)床位在100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校驗期為3年;
(二)其他醫療機構校驗期為1年;
(三)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校驗期為1年;
(四)暫緩校驗後再次校驗合格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1年。”
第十條規定:“醫療機構不按規定申請校驗的,登記機關應當責令其在20日內補辦申請校驗手續;在限期內仍不申請補辦校驗手續的,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2.《衛生部醫政司關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限問題的批覆》(衛醫管發〔1999〕第66號)
湖南省衛生廳:你廳《關於明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衛生部統一印製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要求註明的有效期限是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 二、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的校驗期分為1年和3年兩種,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可用於5次校驗結果的登記。因此,一般情況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據持證醫療機構校驗期的不同,分別定為5年或15年。地方性法規對有效期另有規定的,按地方性法規辦理。 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副本的有效期限起止日期應保持一致。醫療機構辦理變更登記,需要換髮新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新證的有效期起止日期為變更登記日期,截止日期仍與副本規定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