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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師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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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荊歌津哥
肯定判山洞裡的人獲相應的法律責任,前面鋪墊那麼多,都是沒用的,就是命題誤導!讓法官判決,那些鋪墊求生和社會輿論無關責任認定!很明顯的責任認定,很簡單的判決!外面人救命是社會責任,裡面人求生是本能,沒有孰是孰非,不殺人不吃人,死了是命,殺人吃人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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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張鼎律師
看到這個案例第一個想到的就是邁克爾·桑德爾在哈佛大學公開課上介紹傑米爾·邊沁的最大幸福原則(或者說是功利主義)時舉的一個例子。
四名船員被困在大西洋的一個救生艇上,靠著僅存的兩個罐頭和淡水,加之捕食了一直海龜苟活到了19天,在生死存亡關頭,兩名船員殺掉了最年輕的男孩,三人依靠屍體和血液堅持到了救援隊。然後在獲得營救的同時被逮捕了,此時,如果你是法官,你要如何裁決。傑米爾·邊沁在這個問題的立場上非常明確,他認為道德的最高原則就是使幸福最大化,使快樂總體超過痛苦。加之英美法系國家司法程式往往是依據判例進行裁決,這種案件一般都會交給陪審團投票去決定當事人是否有罪,法官根據陪審團的裁判結果進行量刑等,與中國司法體制相差甚遠,這裡就不過多贅述。
相信題主也不想聽刑法理論、法哲學這些晦澀的東西,那就假設這個案件發生在中國,一般應該怎樣認定和判決吧。
首先,三個人是有共同犯罪的意思的,一起實施了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而且既遂,構成故意殺人罪,這一點是不需要有爭議的。結合案情進一步分析來給他們進行合理的量刑,或者說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才應該是這個案件的核心。
誠然,他們三個人是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為了生存而實施的犯罪,從刑法理論的角度講,要求他們在生死邊緣依然遵守法律,或者說對於他們的行為刑法理論的角度上來看是沒有期待可能性的。
所謂期待可能性,是指從行為時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期待行為人做出合法行為。法律不強人所難,如果從行為(犯罪行為)時的具體情況下不能期待行為人做出合法行為,即使行為人做出了違法犯罪的行為,也無罪。因此,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可以成為犯罪構成要件的主觀阻卻事由,行為人是可以不負刑事責任的。
所以結合案件,很可能會定罪免刑,同時要求在三人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題主對法哲學感興趣,推薦可以去看一下網易公開課上的邁克爾·桑德爾的系列演講,可以拓寬讓思考問題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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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Apple知了
法官是維護公平正義的,也是負責進行解讀憲法和刑法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檢察院對“嫌疑人”做有罪論述,律師對“嫌疑人”做無罪論述。法官只負責對雙方提出的證據的論述,進行必要的司法解釋,誰更有說服力,最終應由陪審團決定有罪還是無罪!如果有罪,法官根據罪行來量刑,若無罪,立即釋放。(注:嫌疑人可以保持沉默,法庭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嫌疑人自證其罪,這樣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刑訊逼供、栽贓陷害和冤假錯案)
在一個虛構的故事,有四個人登山探險,因為地震很不幸被困在一個山洞裡,過沒多久,救援隊趕到,搜尋一番鎖定了他們,救援隊準備挖山洞救援。很快的接近目標,被困的探險隊帶了無線電,他們透過無線電終於能和外面的救援隊聯絡。裡面的人問救援隊大概還有多久可以挖進來,外面的人很不幸的說大概是十天,裡面的人沉默了一下,又問到如果在裡面沒水沒食物能否撐得過這十天,這時外面的救援醫生跟他們說很不幸,如果沒有食物和水你們肯定熬不到第十天。裡面的人沉默了。
又過了幾個小時裡面的人又和救援隊聯絡上,他們問那位醫生,如果他們四個人抽籤決定當中哪個人輸了其他人就吃他的肉,那樣子其他人是否可以撐到第十天?問題問完醫生愣了,沉默一會然後很理性的回答他們的問題“如果吃掉一個人理論上是可以等到第十天”。裡面的人接著又問我們這樣做是否會被社會原諒?外面的人都沉默了!過了幾天,等到救援隊挖進山洞時發現果真少了一個人。這幾個人被救了出來,緊接著就被當地的警察帶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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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學刑法的時候有過案例教學,倆人落海,一個救生圈,其中一個人把另一個人推開,被推開的人溺水身亡,另一人獲救,。還有個案例,一個女人夜宿別人家,半夜醒了發現男主人要殺她,把男主人的妹妹推在外面,結果男主人一刀把自己的妹妹痛死。案例是真是假我不知,但是案例教學給出的答案是緊急避險,但是避險過當,承擔故意殺人罪的責任,但是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