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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原點投資

    首先要分清楚是哪類金融機構的投資銀行。在中國主要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是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具體業務種類介紹如下:

    一、中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業務主要有債券承銷、銀團貸款、併購貸款、財務諮詢顧問等;其中財務諮詢顧問是非融資類業務,主要有以下三種

    1、諮詢服務:主要是根據客戶需要,提供行業的資訊諮詢、資信證明以及諮詢調查;

    2、資產管理顧問服務:主要是根據客戶需求,為其提供投資分析、稅務服務或風險控制等資產管理服務;

    3、財務顧問服務:主要為客戶提供融資服務、制度顧問、投資顧問及重組、兼併顧問服務。

     

    二、根據《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中國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種類有承銷與保薦、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公司債券受託管理、非上市公眾公司推薦、資產證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資銀行特性的業務。其中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公司債券受託管理和非上市公眾公司推薦業務(沒有新股發行),不涉及融資業務。

    1、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根據《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本業務指為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併、分立、股份回購等對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資產和負債、收入和利潤等具有重大影響的併購重組活動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設計、出具專業意見等專業服務。

    2、公司債券受託管理業務: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託管理人,並訂立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在債券存續期限內,由債券受託管理人按照規定或協議的約定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並對約定了受託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 持續關注發行人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擔保物狀況、增信措施及償債保障措施的實施情況,出現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時,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2) 在債券存續期內監督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

    (3) 對發行人的償債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進行全面調查和持續關注,並至少每年向市場公告一次受託管理事務報告;

    (4) 在債券存續期內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5) 預計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要求發行人追加擔保,並可以依法申請法定機關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6) 在債券存續期內勤勉處理債券持有人與發行人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

    (7) 發行人為債券設定擔保的,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可以約定擔保財產為信託財產,債券受託管理人應在債券發行前或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的時間內取得擔保的權利證明或其他有關檔案,並在擔保期間妥善保管;

    (8) 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債券持有人的委託,以自己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訴訟、參與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式。

    3、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不在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等交易所上市,但是會面對不特定物件發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非融資類主要業務包含股份制改革,新三板或者區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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