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10月30日訊(見習記者 孫婷婷 通訊員 袁歡)“高速公路,行人勿入。”這句高速交通安全常識提醒,並未能阻止行人的腳步。武漢新洲男子陳某(化名)趁收費站出口閘杆拉起,步行進入高速公路被一輛小車撞倒身亡。交管部門認定行人承擔主要責任。但陳某家屬認為高速公路管理處未盡到管理義務,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經新洲區法院審理,法院認為判肇事司機承擔40%責任,陳某承擔60%責任,高速公路管理處無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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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LHW劉紅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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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高速公路是行人禁止通行的,然而,小陳卻不這麼認為。
他無視當地高速公路的警示牌,乘著晚上下雨,在夜幕的掩護下,偷偷進了高速公路。
收費人員由於沒有看到小陳入站,因此沒有及時阻攔。然而不幸的是,小陳進入高速公路沒多久,被從許某開車撞倒,小陳當場死亡。
由於小陳步行進入了高速公路,因此交警認定小陳承擔主要責任,司機許某承擔次要責任。
可是,小陳的家人卻認為,高速公路管理處沒有及時發現並阻攔小陳,未盡到管理義務,對小陳的死有責任,因此要求高速公路管理處承擔賠償責任。
此後,小陳的母親也將高速公路管理處告上了法庭。
那麼,高速公路管理處是否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高速公路管理處,有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職責。然而,行人乘著管理人員不注意的闖關行為,管理處有必要攔截,但是卻不是法定義務。
因此,高速公路方沒有及時發現並阻止行人進入,並不是失職行為,不承擔責任。
小陳作為成年人,對自己人身安全有注意義務,因此違規進入高速公路併發生交通事故,那麼他應當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高速公路管理局應該是拿出司機的一部分,因為高速公路是限速的,底了罰款扣分,超速了也是罰款扣分,管理局是管理方,難道他們只是管理司機的嗎?管理好了,人咋回能跑到高速公路上的?死者應該付一大辦責任的應該是80的責任,管理方是20責任,因死者是成年人了,又不是小孩子不知道你是高速公路是不能進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