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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黃金時代當家

    同居的非婚生子女是一種特殊社會形式,撫養權的分配如下:

    一、父母當事人雙方協商。

    同居非婚生子女的行為有以下可能性:

    一是男方已有妻子兒女,這種人逃避重婚罪,會把小孩交給女方獨立撫養長大成人。

    二是雙方是未婚青年,但一方因工作、就學特殊原因不能結婚,也無法履行直接教育子女的兒務,可協商由其中一方撫養子女。

    三是女方被強姦生育的子女,又不願撫養小孩;強姦犯被判刑喪失撫養子女能力。

    這種小孩,可交由福會福利機構寄養。

    二、分居後,雙方均爭奪小孩撫養權。

    一是哺乳期至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男方支付小孩的生活費、醫療費。

    二是兩週歲以上至十週歲以下的子女,可以協議夫妻輪流撫養。女方堅持優先行使撫養權時,男方應訴訟行使探望子女的權利,維持男方與小孩來往、相識的權利。在此階段,男方為拒付小孩生活費而放棄探望權的,小孩歸女方所有。

    三是十週歲以上的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由小孩自主選擇。小孩原隨一方生活,而另一方已經放棄探望權的,不需要徵求小孩意見。由與小孩共同生活一方收養另一方的小孩。

    三、小孩年滿十八週歲長大成人後。沒有與小孩生活的另一方支付探望小孩的計時工資的,小孩給另一方打計時工維持相互來往權利。另一方拒付小孩計時工資的,小孩隨共同生活一方認祖歸宗。另一方及近親屬斷絕來往權利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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