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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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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談笑閣
沒有義務。銀行巴不得借款人找個擔保人。這樣相當於擔保人提供連帶擔保責任。銀行風險更小。借款人的債務資訊要擔保人自己去掌握。擔保人只要簽下了擔保合同,就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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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勻楓財技大兜底
銀行有義務告知擔保人關於擔保責任和擔保內容,但是沒有義務告知擔保人,瞭解到的借款人的其他債務情況。
2.在借款合同簽字時,如果有擔保人,銀行必須向擔保人告知其擔保責任和擔保後果。也就是,如果借款人不能如期歸還貸款,擔保人有代位清償貸款的責任和義務。有些銀行執行規定比較嚴格,會要求擔保人除了簽名後,還寫上一句話,“我已清楚瞭解擔保責任,並願意承擔擔保後果”。
3.所以在對外擔保時,擔保人需要了解借款人的信用情況,這是擔保人自己的義務。不可盲目擔保,現在法院許多執行案件,都是擔保人不願意承擔擔保責任,覺得自己比較冤屈,又沒有得到好處,為什麼要幫借款人還貸款?
總結一下,擔保責任非常重大,擔保人要為自己負責,責任推到銀行是不太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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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擔保人說
從法律規定上說,銀行沒有義務告訴擔保人借款人的債務資訊。現實中,擔保人基本都是借款人的親戚、朋友,至少是熟人,大部分是礙於情面不好意思拒絕。對於借款人的財務狀況,擔保人其實很難像銀行那樣瞭解的很透徹,尤其是善於偽裝、平時常常以大款形象示人的借款人。
銀行既然無義務告知擔保人借款人的財務狀況,那他就不會向你透露,特別是在借款人負債累累,財務狀況很差的情況下。很多時候,銀行和借款人是很好的合作伙伴,借款人為了借到款是要對銀行進行公關的,而銀行也會配合借款人以獲得擔保人在保證合同上簽字。對於銀行和借款人來說,這是一個雙贏的結局:對於借款人,獲得了銀行貸款供其使用的價值,對於銀行,獲得了借出款項有了收回保證的價值。
在這裡,唯一的輸家就是擔保人。擔保人和銀行簽署的基本都是連帶責任保證,一旦借款人不如期歸還借款,銀行會直接把擔保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清償貸款的責任和義務,有的銀行甚至不起訴借款人只起訴擔保人,就是因為銀行清楚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知道借款人已經還不起欠他們的債務了。而且,你也不要試圖逃脫你的擔保責任,等你仔細研究了擔保合同就會發現,合同約定已經堵死了幾乎所有法律規定的擔保人可以脫責的漏洞。因此,接下來就是你去承受各種後果:天天上班但沒有收入,家人的抱怨甚至會因此妻離子散,含辛茹苦把你拉扯大的父母你無力贍養,年幼的孩子你也無力扶養……當然,還有你淪落為失信被執行人後法律規定的各種限制。
其實古人早就告誡我們,不作中、不作保、不作媒,過的好。為了您和您的家人平安幸福,還是遠離擔保陷阱,拒絕為任何人貸款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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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義務告知。
銀行是個商業機構,連函證一個存款餘額都需要付三五百塊的函證費,怎麼可能還揹負告知擔保人這些資訊?
何況,不同銀行的資訊的完整度不一樣,擔保人如經過債務人的同意,經過合適的授權,可以向人行查詢債務人的徵信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