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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皖C12345

    交通事故只有弱勢的一面,強勢的一面,不存在群體。住住有人在討論這個問題是把弱勢後面加個群體來混淆概念,好象有汽的的身份好、地位高,行人就是弱勢群體。實際上真正行人弱勢的原因是,汽車比行人快、比行人硬、比行人體積大、比行人質量大,造成事故損失的主要因素就是機動車的質量、速度、體積和硬度,沒有機動車,只有行人就不會發生交通事故!

  • 2 # 小白科王先生

    了卻君王天下事,贏得生前身後名,大家好,我是小百科王先生!

    弱勢群體,在生活中哪些是弱勢群體,無外乎老、弱、病、殘、兒童是弱勢群體,生活中應該予以關照和人文關懷,每個人都有生老病死的時候!

    交通事故中,弱勢群體的判定標準是以人身安全為基準的,人身安全最差的為弱勢群體。比如,腳踏車和行人撞了,行人是沒有任何防護的,可直接威脅人身安全,所以這起事故中,行人就是弱勢一方。以此類推,腳踏車和摩托車,腳踏車就成為弱勢一方了;摩托車和汽車,摩托車為弱勢一方。但是同等條件下,遵循生活中的排序,年輕人騎腳踏車,撞了一個老頭也騎著腳踏車,老頭就是弱勢一方。

    為凸顯人道主義關懷,對弱勢的同情,在以前(甚至現在)在交通事故中都會凸顯出來,都會忽視弱勢一方的違法行為,給強勢一方定責賠償,特別是交強險全國強制執行之後,機動車事故,即使自己一點錯誤沒有,也會給個責任賠個保險。所以,碰瓷的才會囂張跋扈,行人,非機動車闖紅燈才會理直氣壯。特別是禮讓行人,拉偏架,一味的要求機動車之後,這種現象尤為明顯,非機動車不看紅綠燈就是走,無視交通法規,反正機動車要讓,撞我,你就得賠錢!

    不過還好的是,今年開始,不斷有地方執法,拋開弱勢群體一說,以交通法為依據,筆者覺得這是法制的一個進步,尊老愛幼是需要傳承,但是無規律不成方圓,要有法可依,在正常秩序中才會更好的傳承!

    筆者奉勸每一個道路參與者,遵紀守法,生命,健康是有錢也買不來的,一時的逞能換來的終生的遺憾!闖紅燈過去了,早個幾十秒,床不過去,早個幾十年!生命誠可貴啊,不要把他交到別人手中!

  • 3 # 湘村祥子深漂

    交通事故中的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是相對而言的。由強至弱分別是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汽車和摩托車同屬於機動車,作為機動車管理,二者是平等的。電瓶車和腳踏車屬於非機動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第二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中“弱勢群體”的精神。

  • 4 # 真的很愛大閘蟹

    別說什麼弱不弱了,你看現在路上的弱勢群體,那個弱勢了?一個比一個牛逼,路上的老大爺,目不斜視的橫穿馬路,完全不在意有沒有車,我故意騎摩托保持安全距離的情況下從他前邊飛馳而過,拉一下油門嚇他一下,抱歉,我就是這麼壞。

  • 5 # 生源土產

    交通事故中的弱勢群體,我認為無外乎就是公路上行走的人員,其中老軟病殘孕兒童以及學生應該當屬弱勢群體中的突出人員,《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駕駛車輛要禮讓行人。比如行人闖紅燈或者沒有瞭望橫穿馬路有過錯導致被撞,交警卻判定撞人車輛的司機為全責或者主責,我認為這就是依據禮讓行人保護弱者的原則來判定的。

  • 6 # 使用者1341913711455

    對弱勢群體的偏向,本身就是對弱勢群體的欺詐。只有當有了公平的規則,才可以更好的保護。看看現在的路~第一還有腳踏車等等的路嗎?(都畫停車位了),第二腳踏車等等在機動車道上肆意妄為。

  • 7 # 布島威

    弱勢群體的這個定義,初心就是培養無良巨嬰,造成今天社會繼續走入無良無德的惡性迴圈。

    行人不走人行道,行人過馬路不走斑馬線,暴走族在車道中暴走,大媽大爺在停車場中跳廣場舞,電瓶車、行人闖紅燈,電瓶車與機動車搶道,電瓶車逆行等等亂象與多次事故後對此弱勢群體的非正常保護判例脫不了干係。這些判例是造成今天社會里違背公序良德社會亂象的背後推手。

  • 8 # 六哥7666

    在交通安全上,就不應該有什麼弱勢群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說過嗎,在法律面前弱者可以免責?所謂弱者是中國無端亂用同情心的無知表現。正是因為你們所指的弱者,看看他們都幹了些什麼?也是你們所謂的弱者正無法無天的破壞了交通秩序,弱者並不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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