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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職步青雲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看一個案例:

    張某於2017年5月入職某玩具公司,任工模師傅,雙方簽訂了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2018年6月,張某父親生病入院,情況危急,醫生初步診斷,需做顱內手術,沒一兩個月估計出不了院。張某是家中獨子,需立即回家照料父親,考慮到回家時間長,而且回來上班的時間不確定,張某向公司遞交了辭職書,即辭即走,並且買好了當天晚上回老家四川的機票。在遞交辭職信前,張某向工模部經理作了工作交接。公司認為,張某辭職沒有提前通知公司,馬上辭職馬上就要走,違反了勞動法相關規定,需扣其一個月工資。雙方溝通未果,張某申請仲裁。

    首先,辭職是法律賦予員工的權利,員工不論是與單位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分是剛入職一個月的新員工,還是已經在該單位工作了二十年的老員工,不問性別、年齡、種族等,不需任何理由,不需找任何藉口,只要想辭職,隨時都可以向單位提出,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攔員工辭職。其次,員工辭職需履行提前預告義務,《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再次,員工即辭即走的,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後,員工離職前有交接工作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本案中,雖然張某急辭工違反了《勞動合同法》關於提前預告的規定,但是,張某工作已經交接完畢,履行了交接工作的義務,因此,單位不可扣其工資。只有在張某因急辭行為給單位造成了損失時,單位才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這裡所說的“造成了損失”,需企業進行舉證,若舉證不能,則不得以此為由扣除張某的工資,否則即是違法剋扣工資,需承擔不利後果。需要說明的是,工資是工資,賠償是賠償,二者是不同的概念,適用於不同情形。

    辭職是員工的權利,任何企業不得違反,企業以急辭工的理由扣了員工1千元,主要看你是否在辭職的時候已完成了工作交接,並且急辭工是否給企業造成了損失(這個必須要企業舉證說明),沒有證據只是說扣1千塊法律不予支援,並且就算造成了損失,企業也不得扣1千塊工資,造成損失企業可以向你追究培養責任,但是不得剋扣員工工資,這是兩碼事。

    綜上所述,如果企業無故剋扣你1千元,你可以協商要回,協商不成可以進行勞動仲裁或走法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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