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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柏樹隨筆
按照現行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選聘或解聘小區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力在業主大會。但召開業主大會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而且,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透過。此時,業主大會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的決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這個規定,新建小區由於業主是逐步入住的,在一定時期內業主大會是不具備做出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法定條件的。先行入住的業主有又需要物業服務。為了解決這個矛盾,國家規定了前期物業的管理制度。就是對新建住宅小區,在業主入住較少,達不到法定召開業主大會條件,不能由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透過招標方式選聘符合物業管理企業。但由於前期物業入住業主較少,物業費收入也少,一般物業管理企業不願應聘。所以,對於前期物業,國家未強制建設單位必須選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物業管理。只是"提倡"這麼做。這就賦予了建設單位(開發商)一定的裁量權。因此,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開發商是可以自己負責物業管理服務的。另外,有些開發商還想透過自己的優質前期物業管理,促銷自己開發建設的商品房。所以,目前小區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多是由開發商自己提供的。
但是,如果小區入住的業主達到召開業主大會的法定條件的時候,業主就可召開業主大會,就可討論是否解聘前期物業管理企業的問題。如果有全物業區持全體業主投票權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業主同意,就可決定是否由開發商繼續提供物業服務或者重新選擇其他物業管理企業為小企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無論是繼續使用開發商提供物業管理服務,還是新選擇其它物業管理企業,都應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如果業主大會選擇了其它物業管理企業的,開發商就應當就物業工作進行交接。如果開發商拒絕交接,甚至阻撓業主大會依法選擇的物業管理企業進入小區。業主委員會可報請當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開發企業或物業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可訴諸法律程式,有法院依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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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開發商不具備經營物業事項,經營範圍不同。但,現在很多開發商他會重新註冊一個物業公司,畢竟物業是一塊肥肉。物業維修基金全部是物業去管理的,還有每年幾百萬的淨利潤收入。加上這幾年法律對不交物業費納入徵信,使得物業費收繳更容易,爛賬少。
所以,很多樓盤,開發商第一物業都是他們自己名下物業公司,只要不是管理太爛,業委會不會提名把物業更換掉。
下面你提到的裝修垃圾這一塊,現在小區物業都是強制性去操作。趕走外來人,一定要給他們物業去做這件事。
這些你們都可以以業委會去跟物業交涉,因為業委會是小區最大的管家而不是物業。記住權利不要私自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