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發現有人溺水,下去施救,但中途發現自己的能力不足以救援成功,自己也存在生命危險,由此決定放棄了施救行為。而被救的溺水者因此再度陷入險境,最後溺水死亡。
請問,家屬是否可以向施救者索賠;施救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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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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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春暉346
個人觀點:〈|〉、與私說,救人一命本來是不圖什麼回報的。筆者就親歷過這種情況,當時腦子裡什麼都沒有想?本能的行為就是上去,至於能不能救下;自已有沒有危險真是來不及想!說實話,就是沒想到那麼多!〈2〉、當時是沒想那麼多,但,後期現場情況特殊加之人的本能求生慾望;所以放棄救助也是無可非議。所以更不可能在現場想家中有八十老孃,老婆孩子的什麼,怎麼辦啊?等等。
〈3〉、有的人站著說話不腰疼,其實在那場面裡放棄救人也不是思想品德有問題。就是人救生本能反映!古人云:救命稻草之一線希望!
往往是被救活著,救人者逝去!在水裡人被水淹得快不行了的時候,抓住什麼東西都不會放手的。〈4〉、從官方言;沒有任何理由和規定要承擔法律,賠償責任的。
〈5,〉、有些糾纏不清者家庭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都是心態,人品問題,是得不到社會,法律的支援的。〈6〉、有時候因死者家庭情況特殊,也可以在人道主義援助部分葬禮費用是可以的。但也是自願行為與責任無任何關係!
好了說這麼多隻是筆者個人觀點,緊供參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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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靠譜設計
可能會有些槓精來懟這個問題,但是我認為從情理道德角度來說。已經施救,但情形不允許繼續以身試險,確實沒有辦法,可以理解。從法律角度來說,這也不屬於不作為犯,不作為犯罪是指應為而不為,題中所說的救溺水者並不是施救者應為的事,中途放棄也不構成不作為犯,所以,溺水者家屬也無法律依據進行索賠。
民法總則,第184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制定的精神,這一條款是在鼓勵人們做好人。舉重以明輕,重的行為都不賠償,何況一個輕行為,且施救者又無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