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沒有獲得權利人的授權,就是違法的。
根據《著作權法》,中國對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範圍包括:
可以看到,在該條款中,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範圍分為了五類:
一是學習、研究、介紹、陳列、儲存使用,包括了一、二、六、八、十等五項;
三是執行公務使用,只有第七項;
四是免費表演。
五是翻譯,包括了十一、十二等兩項,注意這裡的僅限於漢語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和盲文;
並且,以上五類合理使用都還有一個共同的前提,即“指明作者、作品名稱,不得侵犯權利人的其他權利”。
回到題目中來,把別人已經發表的作品製作成電子書,或許還勉強可以算是個人學習使用,但是放到個人網站上供下載的行為,就無論如何算不上學習研究了(這點也可以推廣到字幕組翻譯版權作品上,雖然都會加一條“僅供個人學習”的生命,但然並卵,放到網上供人下載還是侵權的)。這種行為顯然也跟新聞報道、執行公務沾不上邊了。
那算不算免費表演呢?也不算,因為這一項僅限於可以“表演”的作品,如音樂、戲劇、影視作品等,文字作品沒辦法“表演”。
最後的翻譯,如果只是單純的整理電子書供人下載的肯定不行;如果是把漢語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的則存在爭議,爭議點主要在於法律許可的是“出版發行”,而個人整理的電子書也許無法做為一種“出版發行”來看待。
綜上,在個人網站上提供電子書下載的行為,至少有95%的可能性會違法,剩下的5%也不是一定保險的。
只要沒有獲得權利人的授權,就是違法的。
根據《著作權法》,中國對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範圍包括: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可以看到,在該條款中,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範圍分為了五類:
一是學習、研究、介紹、陳列、儲存使用,包括了一、二、六、八、十等五項;
三是執行公務使用,只有第七項;
四是免費表演。
五是翻譯,包括了十一、十二等兩項,注意這裡的僅限於漢語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和盲文;
並且,以上五類合理使用都還有一個共同的前提,即“指明作者、作品名稱,不得侵犯權利人的其他權利”。
回到題目中來,把別人已經發表的作品製作成電子書,或許還勉強可以算是個人學習使用,但是放到個人網站上供下載的行為,就無論如何算不上學習研究了(這點也可以推廣到字幕組翻譯版權作品上,雖然都會加一條“僅供個人學習”的生命,但然並卵,放到網上供人下載還是侵權的)。這種行為顯然也跟新聞報道、執行公務沾不上邊了。
那算不算免費表演呢?也不算,因為這一項僅限於可以“表演”的作品,如音樂、戲劇、影視作品等,文字作品沒辦法“表演”。
最後的翻譯,如果只是單純的整理電子書供人下載的肯定不行;如果是把漢語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的則存在爭議,爭議點主要在於法律許可的是“出版發行”,而個人整理的電子書也許無法做為一種“出版發行”來看待。
綜上,在個人網站上提供電子書下載的行為,至少有95%的可能性會違法,剩下的5%也不是一定保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