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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汽車領域33

    1。加價款是急於提到緊俏車型的消費者為超越排在前面的購車者額外支付的一筆“加急補償費”。加價款應作為對正常排隊不能及時提車的消費者的“補償費”,其權益屬於正常排隊的消費者。

    但經銷商將這筆費用塞進腰包,變相侵害了消費者的財產權。 2。加價售車違反了國務院頒佈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規定,有關部門應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3。既不開發票也不上稅的加價款,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因國家徵收車輛購置稅的核定依據是廠家指導價,即使開具裝飾費發票,由於稅種不一樣,前者稅率只有5。5%,而車輛購置稅稅率約10%,有偷逃稅款之嫌。

      4。強迫消費者以畸高價格購買裝飾,推出高配版、搭售保險等變相加價的做法,既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也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明文規定。 為了給加價售車披上一件合理的外衣,讓消費者心甘情願地掏錢,經銷商想出各種各樣看似合理的說辭變相加價。

    業內人士指出,強制搭售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遭遇商家強制搭售行為,消費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5。經銷商利用職務便利提前將車售給“加塞兒”的購車者,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涉嫌收受商業賄賂。在公眾的不滿和批評都集中在道德、誠信和市場監管層面上時,北京理格豐律師事務所律師郭玉濤認為,加價售車構成商業受賄罪,是應當受到法律嚴懲的一種犯罪行為。

    “加價是在車價外多收取了一部分款項,汽車銷售價格本身並沒有改變。正是這一點決定了罪與非罪的區別。”郭玉濤認為,加價售車行為具備了商業受賄罪的客觀要件:一是經銷商能夠控制汽車銷售渠道、貨源分配,有著職務上的便利提前拿車。

    二是經銷商實施了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 三是收受財物數額較大。一般司法實踐掌握在5000元以上,目前大部分車型加價幅度顯然都大大超出這一指標。

    這個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事,想不受這氣就別買這款車了。 可以協商,不行就向法院起訴。  如果已經付了訂金,就形成了合同關係。  銷售意向合同作為雙方簽訂合同的一種意願表示,本身不具備合同效力,但如果這份銷售意向合同中約定了訂金條款,就讓意向合同具備了合同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均應依據合同條款履行。

      既然籤的是意向合同,就不該收人家訂金。收了人家訂金,這就是合同,就要嚴格按合同履行。這種臨時加價的做法,不僅違背了合同條款,也有失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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