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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加班也是按1650元基數計算加班費,我該如何維權,如果我實名舉報,公司方面會收到勞動部門的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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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子陽36650656

    有幾種方法 1 先去跟招聘的人事談談,為什麼是這樣,是不是有考核期。

    2 實在不行,就保留證據去找勞動監察大隊。

  • 2 # 花散人

    維個毛,不要過度維權。

    首先,入職約定4200元工資,這個並沒有具體說明你的工資構成,除了社保、公積金、個稅等法定專案外,其他的專案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薪酬制度自由拆分,這個法律沒有約束,屬於公司的自主管理權。所以,你的最終工資只要不低於4200元,這都不違法,不管合同上是多少,都不影響(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其次,關於加班費,只要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沒有問題,即平時加班按1.5倍計算,週六日按2倍計算,法定節假日按3倍計算就沒有問題。至於加班基數,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基本操作是有約定的從約定,但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你們合同約定的計算基數1650月,這個數除了一二線城市外,基本上不會低於當地的基本工資標準,所以約定1650元為基數也沒有問題。如果你覺得加班費低,可以拒絕加班,這是你的權利,同樣公司也有自主管理的權利(加班費和工資構成,公司單方面有權決定)。

    所以,你維權什麼呢?

    另外,你所說的舉報,這個其實也沒有問題,一般在接到舉報後,人社局這邊最多也就是安排人下來稽查一下,前面說了公司的合同約定1650元和加班基數按1650元,這都不違法,那麼人社局這邊也只能是讓單位提供下一些人員花名冊、考勤明細和工資臺賬,然後公司寫一份書面回覆。然後,這個事就這樣畫上句號了。

    所以,你這個“維權”有用嗎?維個毛權!

  • 3 # 舸艦迷津

    通知書又沒有效力,勞動合同書才有效力的。它們是深諳其道才會這樣翻雲覆雨的。有法律效力的東西,就是說會導致它們敗訴的東西都會被它們拿住的死死的。你也可以找它們談談,當面說清楚。估計它們也是不會讓步的,這個基本工資數額是計算加班費、補償金、經濟賠償金、職工社保費數額等的依據,補償金和賠償金其實也可要求實發平均工資。實際的勞動關係沒有建立,你也沒有開始提供勞動,維啥呢。搞清楚了它們是帶有欺騙的,主動走了就算這個關係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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