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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笨笨說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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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京謝澤光律師
勞務派遣合同到期後,只簽了勞動外包合同,而不續簽原來的勞務派遣合同是否有經濟補償,關鍵看勞務外包合同是跟誰簽署的,勞務外包合同的主體和性質。
如果主體還是原來的公司,性質也是派遣工作,只不過是合同名稱的改變,那你就可以主張原外包合同無效,要求繼續續簽原來的派遣合同。如果企業不續簽你可以主張補償。
中國法律明確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是無效的。企業透過變換合同的名稱等方式逃避其法律責任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合同法》等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
具體情況建議你找律師邦你判斷一下。
如果是這種情況,你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要求勞動監察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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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zzlawyer26
作為一個執業律師接觸過類似問題。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如果員工的勞務派遣合同到期後只能與單位續簽外包合同,則屬於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員工不同意續簽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是明確地在鑽法律空子,並且用人單位已然得逞,所以很遺憾,你沒有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59條:[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可見,你的用人單位並沒有違反59條,也就是他沒有分割成數個[短期的勞務派遣協議],而是直接把你轉給了外包。
不是派遣,是外包,而你的派遣合同已經結束了,所以沒有經濟補償了。也就是說,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已經透過[勞務外包]的這麼一種用工形式,成功地規避了勞動合同法第59條,以及成功規避了勞動合同法第82條。
我們都知道,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可是,你都已經不是派遣公司的人了,這82條的約束客體,已經變成了你現在所籤的勞務外包公司。
那麼,勞務外包是什麼?沒錯,他就是所謂的人力資源公司,它是勞務派遣公司的升級版,它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把那些達到、或即將達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條件的派遣工,透過轉包給勞務外包公司的卑劣手段,以達到規避與員工簽署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目的。
好不容易立出來的法律,總是被別有用心的人規避了……
其實在勞務派遣法律糾紛問題上,國外的做法比我們成熟,他們是用人單位和派遣公司都共同作為被告,並且他們的法律承認,員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這是最關鍵的。
再重複一遍:他們的法律承認,員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同時,也與派遣公司存在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