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農業部發布了2018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調整公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休漁時間執行所在海域的最長休漁規定,須待所在海域全面開漁後方能結束休漁。
一、休漁海域
渤海、黃海、東海及北緯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灣)海域。
二、休漁作業型別
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型別,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
三、休漁時間
一、北緯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黃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
二、北緯35度至26度30分之間的黃海和東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北緯26度30分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東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在上述海域範圍內,桁杆拖蝦、籠壺類、刺網和燈光圍(敷)網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
三、北緯12度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南海海域(含北部灣)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四、定置作業從5月1日12時起休漁,時間不少於三個月,休漁結束時間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確定,報農業部備案。
五、特殊經濟品種可執行專項捕撈許可制度,具體品種、作業時間、作業型別、作業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報農業部批准後執行。
六、捕撈輔助船原則上執行所在海域的最長休漁時間規定,確需在最長休漁時間結束前為一些對資源破壞程度小的作業方式漁船提供配套服務的,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制定配套管理方案報農業部批准後執行。
七、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在國家規定基礎上制定更加嚴格的資源保護措施。
八、“閩粵海域交界線”是指福建省和廣東省間海域管理區域界線以及該線遠岸端(117°31"37.40“E,23°09"42.60”N)與臺灣島南端鵝鑾鼻燈塔(120°50"43“E,21°54"15”N)連線。
國家農業部發布了2018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調整公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休漁時間執行所在海域的最長休漁規定,須待所在海域全面開漁後方能結束休漁。
一、休漁海域
渤海、黃海、東海及北緯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灣)海域。
二、休漁作業型別
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型別,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
三、休漁時間
一、北緯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黃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
二、北緯35度至26度30分之間的黃海和東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北緯26度30分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東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在上述海域範圍內,桁杆拖蝦、籠壺類、刺網和燈光圍(敷)網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
三、北緯12度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南海海域(含北部灣)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四、定置作業從5月1日12時起休漁,時間不少於三個月,休漁結束時間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確定,報農業部備案。
五、特殊經濟品種可執行專項捕撈許可制度,具體品種、作業時間、作業型別、作業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報農業部批准後執行。
六、捕撈輔助船原則上執行所在海域的最長休漁時間規定,確需在最長休漁時間結束前為一些對資源破壞程度小的作業方式漁船提供配套服務的,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制定配套管理方案報農業部批准後執行。
七、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在國家規定基礎上制定更加嚴格的資源保護措施。
八、“閩粵海域交界線”是指福建省和廣東省間海域管理區域界線以及該線遠岸端(117°31"37.40“E,23°09"42.60”N)與臺灣島南端鵝鑾鼻燈塔(120°50"43“E,21°54"15”N)連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