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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踐中證據稽核判斷的五種常用方法。

    一、關聯共證法。即稽核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集有用證據共同證明案件事實。一般從以下三個方面稽核判斷:①分析判斷證據與待證事實有無客觀聯絡。凡是與案件事實無關的證據材料,先行剔除。②分析判斷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關聯的性質,是因果聯絡還是非因果聯絡;是必然聯絡還是偶然聯絡;是直接聯絡還是間接聯絡等。聯絡的性質不同,證明力也就不同,一般前者證明力較大。③多層面解讀實物證據,全面細緻地把握其蘊含的資訊,透過辨認、鑑定等方式,把實物關聯到人、到案。如受賄案件中,在被調查人處搜查收集的貴重禮品,未經過行賄、受賄雙方辨認,不得作為定案的物證。

    二、印證求同法。即稽核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以判斷其是否真實。孤證不能定案是基本證據規則,對待證事實在滿足有2個以上證據證明的基礎上,還需要透過對比不同的證據,用印證來檢驗各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如一起黨員幹部工作日午間飲酒違紀案中,6名黨員幹部在某餐廳聚餐共飲白酒。其中,甲否認自己飲酒,而同餐人乙、丙、丁均證明甲飲用了白酒,且飯店服務人員也證實甲飲了酒。乙、丙、丁的證言與飯店服務人員的證言一致,相互印證,檢驗出甲陳述失真,不足採信。

    三、矛盾除異法。即稽核證據所反映的資訊差異與衝突,發現證據自身的矛盾、證據間的矛盾和證據與事實的矛盾等,從而有效地排除矛盾,或者合理地解釋矛盾。證據自身存在無法解釋的矛盾,或者證據與待證事實以及其他證據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如呂某受賄案中,呂某交代曾收受行賄人送的一張面額3000元的某超市購物卡,行賄人也作了相同交代。雖然行受賄雙方供述一致,但實際上該超市從未發售過3000元面額的購物卡種,雙方供述的內容明顯與事實不符,因此,法院判決中排除了該筆3000元事實的認定。又如,在勘驗、檢查、搜查過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筆錄或者清單,存在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矛盾,應該排除;如果相關筆錄或者扣押清單上沒有調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或者對物品的名稱、特徵、數量、質量等註明不詳的,則可以補正,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採用。

    四、專家諮詢法。紀法案件涉及領域廣泛,辦案人員難以做到對各行業領域都精通,這就需要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藉助有專門知識的人輔助稽核判斷。如涉案的名錶、名包、名人字畫等,其真偽直接影響涉案金額的認定,需要借鑑專門人員的真偽鑑定和價格認定意見。又如瀆職案件中,對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必要時需要諮詢相關領域專家意見。

    五、存疑豁免法。存疑即不能正面證實、形成內心確信,並排除非法證據。如寧波東錢湖旅遊度假區建設管理局原建設工程前期辦公室專案經辦人、副主任、主任、局長助理章國錫受賄案,一審中,章國錫辯解之前供述系被刑訊逼供後作出的,經提取其入看守所體檢表,發現載明其右上臂皮下瘀血,面板劃傷2釐米。偵查機關無法提交沒有刑訊逼供的證據。一審法庭據此無法排除暴力取證的可能性,於是排除章國錫作的主要有罪供述,僅認定其主動供述的偵查機關未掌握的受賄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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