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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火山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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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豫法先鋒
2021年12月21日,國務院通過了《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其中第25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
該條例第26條同時規定了應予清退的資金包括:1、非法集資資金餘額;2、非法集資資金的收益或者轉換的其他資產及其收益;3、非法集資人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的經濟利益;4、非法集資人隱匿或者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和相關財產;5、在非法集資中獲取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經濟利益;6、可以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其他財產。
上述規定明確了非法集資應當清退的情形,但對於集資參與人獲取的高額利息並未予以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還沒有判罰集資參與人清退所獲高額利息的情形。對於絕大多數集資參與人而言,他們的集資款血本無歸,強烈要求獲利的集資參與人應當退出本金之外的高額利息,用以彌補他們的經濟損失。
非法集資案件往往集資參與人眾多,操作不好可能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所以非法集資資金的追繳工作非常重要的,哪些資產應當予以清退也是社會關注的焦點,這次條例未明確集資參與人獲取的額外利息應否追繳清退,也是保持了較為保守的態度,因為無論是獲利的集資參與人,還是遭受損失的集資參與人,他們的目的都是獲取法律規定之外的非法利益,如果操作不慎,可能引發集資參與人之間的矛盾,所以目前還沒有追繳獲利集資參與人所獲經濟利益的法律依據。
在新的法律規定及其司法解釋出臺之前,依法不應當追繳集資參與人獲取的非法利益。
同時,條例也明確了任何人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是否也應當包括集資參與人所獲非法利益呢?目前尚未明確,有待今後相關法律及其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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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畔小草
把創新定性為非法集資,那所有的參與人都要承擔損失才公平正義。獲益當然必須追繳,不能有法不依。稅金也是出借人的本金,也要退回。其他所有獲益人都要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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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看花開葉落
違法?為什麼那麼多良民被參與,是知法犯法嗎?一個違法就敷衍不認真追繳了,就任由非法強盜掠奪了,這不又是更嚴重的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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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藍藍的天空71
既然是非法集資,那所有的股東、員工的工資、提成,國家收的稅收,參與人的非法得利都應該追繳!
另外,是誰讓非法集資在社會上存在了十多年,難道不應該為那些受害者擔責嗎?難道不應該嚴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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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自由翱翔小小鳥
不但應該追繳,而且還應治罪。多年來非法集資,屢禁不止,就是刑罰過輕。
非法集資,不但繞亂國家金融,對個人社會危害也很大。因此必須重刑判罰。這就如同打拐一樣,打了多少年屢禁不止,是一樣的原因。
如果重刑,因為非法集資、拐賣兒童婦女,而丟掉性命,或者終身坐牢,犯罪分子恐怕就不敢猖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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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杜絕違規金融秩序的行為產生
回顧普慧金融發展史。我們不缺嚴歷的法規和管理條款。但怎麼從零非集國度走向比其危害更深重的原罪,並徹底隕落三觀。這是一個引起我們深思的問題
金融市場的全面開放,必須建立在可控全域性能力的環境下,才可能健康成長。而不是既無能力又不作為,甚至用錯誤政策誤導市場走向深淵。最後也不自我反醒,又重蹈復則。
其結果,自然乾淨的金融市場將會被違規金融秩序的行為所壟斷。老百姓的錢袋子。會又一次落入強盜的口袋。因為這絕對不是識別率那麼簡單的問題。例如工商可以對未獲有金融資格的平臺,聁發營業執照和年撿合格證書。如此以往,國家職能部門,己變相成為犯罪主體,而平臺和出借人由於合同失效同樣變相成為受害者。有法不依。必將引來大難。曾經許多平臺法人透露,史上最嚴的備案政策,難不到|他們。只是需要花點“精力“就行了。顯然問題出現在施法者與被監管的物件之間存在交易。
今天我們不從此處痛下殺手。違規金融秩序的行為就不會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