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148條
第1款: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第2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2、食品安全法最低賠償的標準
除了消費者要求賠償損失外,對於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是有最低賠償金額的。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所以,食品安全法最低賠償的金額為1000元。
二、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方式有哪些?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賠償方式有兩種,即支付價款十倍和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實踐中人們可以選擇要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三、食品安全法10倍賠償的構成要件
構成“十倍賠償”的要件至少包括以下三個要件:一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二是“經營者明知”;三是“標籤、說明書”類問題不符合本條款關於“瑕疵”的但書規定情形。
1、首先,“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是“十倍賠償”的必要條件。
這個前提包括兩方面含義。一是在法律規定的眾多食品安全問題中,只有經檢驗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才是“十倍賠償”的法定情形。
2、其次,是否屬於“明知”情形是判定經營者是否應當予以“十倍賠償”的必要條件。
“經營者”的概念在本法中包括食品銷售者和餐飲服務提供者。
3、最後,標籤、說明書的“瑕疵”問題是免除“十倍賠償”的但書規定,也是目前爭議最大的法律“空白區”。
簡單來說,判斷標籤、說明書的“瑕疵”是否屬於“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形,應當視標籤、說明書所傳遞的錯誤資訊造成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判斷。
除上述三個要件以外,本條第一款中“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的表述一直都被忽略了。因為有觀點認為,在這一表述中的“受到損害的”才是“十倍賠償”的最關鍵要件。如果“消費者”沒有“受到損害”,則“十倍賠償”根本不成立。而對“受到損害”的認定則是比“瑕疵”認定更為複雜的一種判斷。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
第1款: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第2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2、食品安全法最低賠償的標準
除了消費者要求賠償損失外,對於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是有最低賠償金額的。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所以,食品安全法最低賠償的金額為1000元。
二、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方式有哪些?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賠償方式有兩種,即支付價款十倍和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實踐中人們可以選擇要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三、食品安全法10倍賠償的構成要件
構成“十倍賠償”的要件至少包括以下三個要件:一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二是“經營者明知”;三是“標籤、說明書”類問題不符合本條款關於“瑕疵”的但書規定情形。
1、首先,“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是“十倍賠償”的必要條件。
這個前提包括兩方面含義。一是在法律規定的眾多食品安全問題中,只有經檢驗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才是“十倍賠償”的法定情形。
2、其次,是否屬於“明知”情形是判定經營者是否應當予以“十倍賠償”的必要條件。
“經營者”的概念在本法中包括食品銷售者和餐飲服務提供者。
3、最後,標籤、說明書的“瑕疵”問題是免除“十倍賠償”的但書規定,也是目前爭議最大的法律“空白區”。
簡單來說,判斷標籤、說明書的“瑕疵”是否屬於“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形,應當視標籤、說明書所傳遞的錯誤資訊造成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判斷。
除上述三個要件以外,本條第一款中“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的表述一直都被忽略了。因為有觀點認為,在這一表述中的“受到損害的”才是“十倍賠償”的最關鍵要件。如果“消費者”沒有“受到損害”,則“十倍賠償”根本不成立。而對“受到損害”的認定則是比“瑕疵”認定更為複雜的一種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