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
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
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
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
者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
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
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
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六條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
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
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
刑,並處沒收財產。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
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
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
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
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
者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
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
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
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六條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
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
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
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
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