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形式,簡言之就是嫁娶的方法。中國歷史上存在過多種婚姻形式。 (1)掠奪婚。男子未得女子及其親屬的同意,用掠奪的方法強娶女子為妻,俗名叫搶婚。 (2)買賣婚。完全視女子為權利客體,以財物作為價金購買妻妾,把婚姻純粹看成財物交易關係。 (3)交換婚。兩個氏族的男方互換其姊妹為妻,或互換其女兒為媳,是對等交換的議婚。 (4)服役婚。男子於婚前或婚後,須在妻母家服勞役若干時間,作為娶妻的代價。這其實是買賣婚的變形,不過以勞務代替財貨而已。 (5)聘娶婚。男子以聘的程式而娶,女子因聘的程式而嫁,“聘”的含義,第一是父母之命,第二是媒妁之言,第三要有聘約。其實,聘娶婚是強迫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它是封建制婚姻的代表形式。 (6)選婚與罰婚。挑選良家女子或挑選犯罪者家中的女子納入後宮,由帝王自己享用或賜給宗室子弟為選婚。對於帝室選不中的犯罪者的妻女,或是斷配給臣下,或是限定在一定範圍內婚配,此為罰婚。兩者都屬於強制婚性質。 (7)贈婚與賜婚。依父母或有權人的意志將其所支配的女子贈送給別人為妻,叫做贈婚。帝王將搜刮來的民女、犯罪者的妻女以及俘虜的女子賜與子弟或臣下,叫做賜婚。兩者都屬於強制婚性質。 (8)收繼與續嫁。收繼,多數是兄弟亡故收其寡妻為己妻,個別也有收庶母為妻妾的。續嫁,指姊亡,妹續嫁於姊夫。 (9)招贅婚。男到女家落戶。贅婿一般分兩種,一種是“養老女婿”,一輩子在女家;一種是“出舍女婿”,在女家服役一定年限,仍回男家。 (10)養媳嫁。大多是有子嗣後,抱養別家女兒作養女,適齡期再與本家子成婚。 (11)指腹婚。又稱胎婚,是兩家主婦同孕,指腹相約定下婚姻。 (12)小女婿婚。男家兒子尚為孩童,因缺少勞動力,娶一個十八九歲的大姑娘為媳。 (13)荒婚。公婆或未婚夫病重垂危之際女子嫁到男家沖喜。 (14)招夫婚。丈夫死後或生前無力養家,再招一夫共同生活。俗稱“拉幫套”、“搭夥”。 (15)典妻婚。將妻作為物權客體議價典給他人,典約期滿,以價贖回。 (16)僱妻婚。將妻出租,按期收取僱金(租金)。 (17)虛合婚。為已死亡了的男女舉行婚禮。包括兩種,一是冥婚,又稱嫁殤婚、娶殤婚,指男女死者聯姻;一是過門守貞,指定婚後,未婚夫死亡,未婚妻仍入夫家為婦終身守節。也有望門終生守寡的,稱“望門婚”。 (18)轉房婚。學術上又稱逆緣婚,是古代“夫兄弟”、“妻妹妹”,共夫共妻的殘餘形式。兄亡嫂轉嫁其弟,弟亡弟媳轉嫁其兄,姊亡妹續嫁姐夫。 (19)表親婚。通常稱姑表婚與舅表婚,是古老的亞血緣婚的遺俗,指兄弟的子女與姊妹的子女之間的婚姻關係而言。 (20)姘度婚。非法同居,古稱“野合”、“私奔婚”。 (21)共妻婚。是舊社會流行於西藏地區的婚俗,是古代血緣、亞血緣婚的殘餘變異形式。多為兄弟共妻,結婚時兄為主夫,其餘弟為副夫。 (22)阿注婚。此婚俗流行於永寧納西族,“阿注”意為朋友,男女雙方皆可稱之。是一種以女係為主,臨時結交同居為婚的婚姻形式。 (23)試驗婚。是正式結婚前行試驗同居的婚俗。過去西南少數民族中這種婚姻形式較多,是一種自願婚的萌芽。 (24)自願婚。以男女雙方性愛為基礎的婚姻,“私奔婚”是自願婚的古俗形式。
婚姻的形式,簡言之就是嫁娶的方法。中國歷史上存在過多種婚姻形式。 (1)掠奪婚。男子未得女子及其親屬的同意,用掠奪的方法強娶女子為妻,俗名叫搶婚。 (2)買賣婚。完全視女子為權利客體,以財物作為價金購買妻妾,把婚姻純粹看成財物交易關係。 (3)交換婚。兩個氏族的男方互換其姊妹為妻,或互換其女兒為媳,是對等交換的議婚。 (4)服役婚。男子於婚前或婚後,須在妻母家服勞役若干時間,作為娶妻的代價。這其實是買賣婚的變形,不過以勞務代替財貨而已。 (5)聘娶婚。男子以聘的程式而娶,女子因聘的程式而嫁,“聘”的含義,第一是父母之命,第二是媒妁之言,第三要有聘約。其實,聘娶婚是強迫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它是封建制婚姻的代表形式。 (6)選婚與罰婚。挑選良家女子或挑選犯罪者家中的女子納入後宮,由帝王自己享用或賜給宗室子弟為選婚。對於帝室選不中的犯罪者的妻女,或是斷配給臣下,或是限定在一定範圍內婚配,此為罰婚。兩者都屬於強制婚性質。 (7)贈婚與賜婚。依父母或有權人的意志將其所支配的女子贈送給別人為妻,叫做贈婚。帝王將搜刮來的民女、犯罪者的妻女以及俘虜的女子賜與子弟或臣下,叫做賜婚。兩者都屬於強制婚性質。 (8)收繼與續嫁。收繼,多數是兄弟亡故收其寡妻為己妻,個別也有收庶母為妻妾的。續嫁,指姊亡,妹續嫁於姊夫。 (9)招贅婚。男到女家落戶。贅婿一般分兩種,一種是“養老女婿”,一輩子在女家;一種是“出舍女婿”,在女家服役一定年限,仍回男家。 (10)養媳嫁。大多是有子嗣後,抱養別家女兒作養女,適齡期再與本家子成婚。 (11)指腹婚。又稱胎婚,是兩家主婦同孕,指腹相約定下婚姻。 (12)小女婿婚。男家兒子尚為孩童,因缺少勞動力,娶一個十八九歲的大姑娘為媳。 (13)荒婚。公婆或未婚夫病重垂危之際女子嫁到男家沖喜。 (14)招夫婚。丈夫死後或生前無力養家,再招一夫共同生活。俗稱“拉幫套”、“搭夥”。 (15)典妻婚。將妻作為物權客體議價典給他人,典約期滿,以價贖回。 (16)僱妻婚。將妻出租,按期收取僱金(租金)。 (17)虛合婚。為已死亡了的男女舉行婚禮。包括兩種,一是冥婚,又稱嫁殤婚、娶殤婚,指男女死者聯姻;一是過門守貞,指定婚後,未婚夫死亡,未婚妻仍入夫家為婦終身守節。也有望門終生守寡的,稱“望門婚”。 (18)轉房婚。學術上又稱逆緣婚,是古代“夫兄弟”、“妻妹妹”,共夫共妻的殘餘形式。兄亡嫂轉嫁其弟,弟亡弟媳轉嫁其兄,姊亡妹續嫁姐夫。 (19)表親婚。通常稱姑表婚與舅表婚,是古老的亞血緣婚的遺俗,指兄弟的子女與姊妹的子女之間的婚姻關係而言。 (20)姘度婚。非法同居,古稱“野合”、“私奔婚”。 (21)共妻婚。是舊社會流行於西藏地區的婚俗,是古代血緣、亞血緣婚的殘餘變異形式。多為兄弟共妻,結婚時兄為主夫,其餘弟為副夫。 (22)阿注婚。此婚俗流行於永寧納西族,“阿注”意為朋友,男女雙方皆可稱之。是一種以女係為主,臨時結交同居為婚的婚姻形式。 (23)試驗婚。是正式結婚前行試驗同居的婚俗。過去西南少數民族中這種婚姻形式較多,是一種自願婚的萌芽。 (24)自願婚。以男女雙方性愛為基礎的婚姻,“私奔婚”是自願婚的古俗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