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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161354265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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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肖6210
出嫁女在回來爭分,老丈人是吃錯藥留女招婿入贅,留女招婿就是盡兒子的義務,舊社會入贅到女方是要改姓隨女方姓氏的,解放後就改掉這規矩了,女婿慫恿出嫁女回孃家分家財是最窩囊的廢人,如果老丈人都給你們平分,老丈人就是自找苦吃,廢人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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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白雪姐姐
出嫁的女兒也是女兒,也理應孝順父母。既然她可以孝順父母,就毫無疑問的可以分得父母親的財產。
別說你是一個入贅的女婿,即使你是一個兒子,也無權干涉父母親的財產分給女兒。
現如今雖然說生了孩子應該隨男方的姓氏,入贅的女婿應有做兒子的擔當。但兒女同樣都是父母親的兒女,這一點是平等的,這種權利同樣也是無人能夠剝奪的。
你不能,兒子不能,只有父母親才可以做其主張。
對比,父母親有多少財產你也千萬不要打自己獨吞的這張牌,否則既斷了親情,還得不著什麼優惠,因為從目前而言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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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綜改1
合法靠譜的回答:
第一是在父母去世之前不可以去參加分財產!
第二是同上門女婿共同對岳父岳母盡贍養責任!
第三是在岳父岳母去世後才可以依據所盡贍養責任大小繼承父母的遺產,協商不成由法院判定!
不能分。招女婚了有孫子了,孫子肯定姓老岳父的姓。拆遷的錢是老岳父的錢。岳父想給誰就給誰!所有的女兒還得掏扶養費,這是法律規定的。沒辦法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