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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郭廣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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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世明哥私家歷史
我們把情況分兩種,房產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姻共同財產。兩種情況,離婚時,男女雙方的分割比例是大不相同的。
這三種情況,均屬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結束後,按婚前狀態進行分配。也就是說婚前是誰的,離婚後還是誰的。對於房產部分,不需要再析產。
那麼什麼算婚姻共同財產呢?離婚時又如何析產呢?
有房屋銷售合同,已支付部分房款,婚後夫妻共同償還房屋貸款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按夫妻在該房產投入的資金比例進行分割。
如男方婚前購買一套當時市值100萬的房子,首付50萬,其餘50萬貸款,結婚時已償還10萬貸款本金,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房屋貸款。
離婚時,房產市值200萬,則男方分得財產為200萬×(50%+10%)+200萬×(1-60%)×50%=120萬(婚前部分)+40萬(婚姻共同財產分割後部分)=160萬;
女方分得財產為200萬×(1-60%)×50%=40萬(婚姻共同財產分割後部分)。
所以,在進入婚姻狀態時,是否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是需要男女雙方認真考慮的問題。
婚前財產如何確認?
一般以財產取得的時間來判定。
房屋銷售合同如果是婚前以個人名義簽訂,而且購房款是個人出資,那麼購買的這套房產就是一方的婚前財產。
如果這套房產是婚前購買,婚後登記在購買一方名下的,屬於婚前財產。
如果婚後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登記為二人名下,那麼這套房產就是屬於二人共有。
如果房屋買賣合同婚前簽訂,簽訂一方支付首付,房產登記在首付一方名下,婚後,由夫妻二人共同負擔房貸的,那麼,婚前支付部分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雙方共同負擔的部分屬於共同財產。
如果,二人離婚,婚後二人共同負擔房貸部分,及婚後的房屋增值部分,都屬於可以分割的二人共同財產。
如果房屋買賣合同婚前簽訂,簽訂一方支付首付,婚後房產登記在二人名下,房屋屬於二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