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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作業執行AQ3022-2008規範,動火作業前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裝置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AQ3028-2008、AQ3025-2008的規定。

    二、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三、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

    四、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並採取措施,防止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五、五級風以上天氣,嚴禁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應升級管理。

    六、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要採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七、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八、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小於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於10m,並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九、特殊危險動火,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

    十、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十一、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果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十二、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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