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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真是屢見不鮮了,隨意一截,無廣告戲份。其他的大家自行搜尋就行了,我想問,這不是自主意願消費嗎。賠償和退還是兩個概念,為什麼要用賠償這個字眼。真的就該賠嗎。法盲小白,請大神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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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法海一粟

    3、打賞人的民事主體資格。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訂立合同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上述規定,未成年人不能實施打賞的民事法律行為。因為上述法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民法法律行為,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過其同意。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根據上述規定,就本案而言,打賞行為屬於無效行為,相對人即接受打賞的主播應當返還所接受的打賞的金錢。除非其法定代理人追認了打賞行為。

    (1)接收打賞的並非是主播個人,而是直播平臺,即使是個人創辦的直接平臺也是如此。直播行為屬於商業行為。直播人具有商人的屬性。因此,其在商場上具有明顯的優勢市場地位。

    (2)直接平臺對於打賞人當中可能存在未成年人的事實,應當是明知的,至少可以推定其是明知的。因此,直接平臺應當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以避免發生未成年人的打賞行為。

    (3)讓直播平臺承擔返還責任,不會給其造成損失。基於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依法不能單獨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直播平臺是清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直播平臺也是清楚的。因此,直播平臺需要承擔返還責任,應當屬於直播平臺的預見範圍。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看,直播平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返還責任。當然,對於是否是未成年人打賞的事實,應當加大原告的舉證責任。另外,如果實施打賞行為的人是16歲以上未成年人,那麼,在原告主張返還時,應當予以嚴格審查原告一方所提供的相關證據。

  • 2 # 二次元胡辣湯

    主播這個行業是這個時代的產物,孩子的天真卻亙古至今,打賞主播並不是孩子本身就會的,只是 被這個社會風氣給帶壞了。從法律角度講我是一個法盲,但是從社會這個角度來說,我覺得應該退還。

    雖然主播賺錢不容易,但是賺錢取材要取之有道,另外中國得法律體系不完善,未成年的孩子打賞主播是市場作用下的一種風氣。另外就是教育方面,如果父母教育的好,我想拿父母的血汗錢打賞主播就不存在了。

    希望這種風氣不在,希望國家也從教育方面入手,讓小學生知道父母的不容易,知道知識改變命運,顏值只是外在。

  • 3 # 早早他爸

    賠償到不致於.

    說句良心話.每一個主播在直播的過程.觀眾打字或者刷禮物.在這裡主播是不知道你的身份的.主播不會知道你是不是學生.是不是老闆.或者社會上的某一個身份.

    因為送禮刷禮物是出於你本人的意願進行的.有一些主播會像你所要禮物.決定權還是在於你的。他不存在對你欺騙.誘導。

    那如果是小孩呢.那就不一樣了。因為未滿16週歲.在法律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監護人或者賬戶擁有人不知道情況下所送出去的禮物或者錢是無效的。這裡是可以追回來的.

    現在是網路時代.父母應該對孩子提高網路安全意識。提高孩子對網路上的資訊.讓他知道好與壞。

    在這裡希望大家理性的觀看直播。不要做出過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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