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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煙GG

    從法律條文角度來回答這個問題,很簡單:如果商場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肯定得賠;如果商場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就無需賠償。

    按照《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相關規定,像商場、銀行、賓館、車站等公共場所,應增強安全保障意識,對所有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的設施應在顯著位置予以警示,並提供安全防護措施。同時,也應定期或不定期排查各種裝置、設施,發現安全隱患並及時消除。

    所以,如果顧客是因為地板溼滑而摔倒,就說明商場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肯定要承擔相應責任。

    但如果商場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顧客是因為其他一般正常人可以避免的原因摔倒——比如跑得太快、走路時不慎絆到別人的腳等等,商場是沒有賠償責任的。

  • 2 # 打虎拍蠅

    這個不能一概而論,如果不分青紅皂白,就認定商場需要承擔責任,那麼就會助長一些居心不良之人的投機行為,使商場無辜遭受橫禍!

    因此,就本題而言,需要了解顧客摔倒的具體原因,到底是商場的過錯,還是其他什麼原因。如果是顧客自身的原因,比如患有眩暈症或者有其他身體不適,自己摔倒在地,那麼就不能將責任退到商場身上。

    作為商場來說,開門做生意,來者皆是客,不能要求其對每個客人進行“望聞問切”,這不符合客觀實際,也是其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所以,對於顧客由於自身因素導致的摔倒,商場不需要承擔責任。

    如果是商場的原因,比如下雨天,由於人員進進出出,腳上有水帶進了商場,導致商場地面溼滑,而商場沒有及時拖地。又或者商場在打掃衛生後,在地面未乾的情況下,即讓顧客進來購物。在這種情況下,那商場肯定責無旁貸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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