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時期嚴禁裹腳,裹腳有罪,這是不是讓人大跌眼鏡?
裹腳是一種病態的審美,在明清交戰的時期,裹腳又上升為政治高度,裹腳被視為漢文化的一種標誌。
在清軍入關前,曾經針對漢人文化進行殘酷的措施,主要是剃髮易服禁裹腳,要求漢人無論官民,一律不準裹腳,如果裹腳的話,就要把腳砍掉殺頭。
清軍入關之後,再次重申,嚴禁裹腳,孝莊太后親自發布上諭,凡是裹腳進宮的一律殺無赦,順治時期,釋出上諭,凡是裹腳的,其丈夫或者父親都要杖責八十,流放三千里。
但是物極必反,當時由於漢人強烈反抗滿清統治,於是裹腳便被視為是一種文化反抗,在民間仍然大肆流行裹腳,康熙年間,有大臣上書朝廷,要求解除禁止纏足令,康熙無奈之下,只得畫一個時間線,要求康熙元年之後生的女孩,不得裹足。
然而,雖然清政府嚴禁朝族,可是民間風潮愈演愈烈,康熙只得在1668年宣佈,民間可以纏腳,但是滿族人不可以纏腳,但是效果仍然甚微。
清朝滿人由於有此禁令,又發明一種滿人的裹腳方式,類似於漢人的纏足,不過痛苦要小得多,也算是一種新發明了。
慈禧本人也不裹腳,清陵專家徐廣源《我為慈禧整理遺體》中說道,慈禧的腳:
也由此反證《紅樓夢》裡寶釵黛玉探春等可能都是天足,並沒有裹腳,因為如果賈府裡全部裹腳,就不會特意寫尤二姐是小腳了。
太平天國時期,由於早期的主力軍裡,女性大多是客家女子,客家女子基本都是大腳,太平天國試著推行禁止裹腳,但是沒有成功。
滿人禁止裹腳,在清朝末期給她們帶來了災難,武昌起義時,因傳說革命黨人要殺光滿族人,許多滿足女子嚇得日夜哭泣,因為她們沒有裹腳,很容易被發現身份。
清朝時期嚴禁裹腳,裹腳有罪,這是不是讓人大跌眼鏡?
裹腳是一種病態的審美,在明清交戰的時期,裹腳又上升為政治高度,裹腳被視為漢文化的一種標誌。
在清軍入關前,曾經針對漢人文化進行殘酷的措施,主要是剃髮易服禁裹腳,要求漢人無論官民,一律不準裹腳,如果裹腳的話,就要把腳砍掉殺頭。
清軍入關之後,再次重申,嚴禁裹腳,孝莊太后親自發布上諭,凡是裹腳進宮的一律殺無赦,順治時期,釋出上諭,凡是裹腳的,其丈夫或者父親都要杖責八十,流放三千里。
但是物極必反,當時由於漢人強烈反抗滿清統治,於是裹腳便被視為是一種文化反抗,在民間仍然大肆流行裹腳,康熙年間,有大臣上書朝廷,要求解除禁止纏足令,康熙無奈之下,只得畫一個時間線,要求康熙元年之後生的女孩,不得裹足。
本朝崇德三年七月,奉諭旨有效他國裹足者,重治其罪。順治二年禁裹足。康熙三年又禁裹足。七年七月,禮部題為恭請酌復舊章,以昭政典事。都察院左都御史王熙疏內開順治十八年以前民間之女未禁裹足,康熙三年遵奉上諭,下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官員會議,元年以後所生之女,禁止裹足。其禁止之法,該部議覆,等因。於本年正月內臣部題定,元年以後所生之女,若有違法裹足者,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議處,兵民則交付刑部責四十板,流徙,家長不行稽察,枷一個月,責四十板,該管督撫以下文職官員有疏忽失於覺察者,聽吏兵二部議處在案。查立法太嚴,或混將元年以前所生者捏為元年以後,誣妄出首,牽連無辜,亦未可知,相應免其禁止可也。裹足自此弛禁,事見《蚓庵瑣語》及《池北偶談》。(《履園叢話·卷二三·雜記上·裹足》)然而,雖然清政府嚴禁朝族,可是民間風潮愈演愈烈,康熙只得在1668年宣佈,民間可以纏腳,但是滿族人不可以纏腳,但是效果仍然甚微。
清朝滿人由於有此禁令,又發明一種滿人的裹腳方式,類似於漢人的纏足,不過痛苦要小得多,也算是一種新發明了。
慈禧本人也不裹腳,清陵專家徐廣源《我為慈禧整理遺體》中說道,慈禧的腳:
“左腳沒有穿襪子。但是左腳的襪子在旁邊放著,一量她的襪底,那長度是19.5釐米,她的鞋底不是21釐米嘛,這說明慈禧是天足,沒有裹腳,這確實是證據。”也由此反證《紅樓夢》裡寶釵黛玉探春等可能都是天足,並沒有裹腳,因為如果賈府裡全部裹腳,就不會特意寫尤二姐是小腳了。
太平天國時期,由於早期的主力軍裡,女性大多是客家女子,客家女子基本都是大腳,太平天國試著推行禁止裹腳,但是沒有成功。
歸館乃不準穿裙及褶衣,又勒令放足。(佚名《粵逆紀略》)在街上行走時,所見到婦女在路上者眾多,確是一種新現象。他們衣服裝飾大都甚好,其外觀十分可敬,許多騎馬往來馳騁於路上,其他則徒步而行,大多數是大腳(天足)的。(英國傳教士慕維廉《訪問天京報告》)滿人禁止裹腳,在清朝末期給她們帶來了災難,武昌起義時,因傳說革命黨人要殺光滿族人,許多滿足女子嚇得日夜哭泣,因為她們沒有裹腳,很容易被發現身份。
非常恐慌,因為傳說革命軍一到,就要把滿族人殺盡,以報清兵入關時屠殺漢人之仇。滿族人天天全家哭泣,尤其是婦女,因為既沒有纏足服裝又和漢人不同,更加發愁。(馬涯民《南京光復見聞瑣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