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反向購買的標的,多半是為了借殼上市。
不同主體企業開展合併業務,是透過發行權益性證券並進行股權互換的模式來開展的,一般情況下,發行權益性證券這一方,是為購買方,然而當發行權益性證券的一方被第三方主體所控制的,發行權益性證券的一方是法律法律意義的上級母公司,被視為cpa被購買方,這一的企業合併行為被稱作是“反向購買”。
其實這部分內容看上去還挺複雜的,但是總體的把握一個框架,從第三方視角進行觀察,也就一目瞭然了。我們從法規角度進行分析,發行權益性證券的一方作為實質性購買方,但其本質的經濟業務行為是被購買方對購買方的控制,從而在接下來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對購買方的生產經營決策進行主導,雖然我們規定這樣的行為是購買,但實際上取的效果是相反的,所以稱之為“反向”。
目前中國交易市場實行的是行政審批事項,上市公司的殼資源都是相當緊俏的。而作為殼資源的擁有者,理所應當的追求超額收益,進行換股的預期是未來的極大的增值收益,所以才會造成“殼資源”高企的內在邏輯,一手抓緊現金收益,雙眼盯著未來公司股票市場的漲幅,如此這般導致殼資源稀缺使得資本收益流向的必然變動。說白了,這是審批製造成的。但如果真要是開展註冊制,以目前監管體系和監管力量,我覺得未必有審批制來的穩妥。
進行反向購買的標的,多半是為了借殼上市。
不同主體企業開展合併業務,是透過發行權益性證券並進行股權互換的模式來開展的,一般情況下,發行權益性證券這一方,是為購買方,然而當發行權益性證券的一方被第三方主體所控制的,發行權益性證券的一方是法律法律意義的上級母公司,被視為cpa被購買方,這一的企業合併行為被稱作是“反向購買”。
其實這部分內容看上去還挺複雜的,但是總體的把握一個框架,從第三方視角進行觀察,也就一目瞭然了。我們從法規角度進行分析,發行權益性證券的一方作為實質性購買方,但其本質的經濟業務行為是被購買方對購買方的控制,從而在接下來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對購買方的生產經營決策進行主導,雖然我們規定這樣的行為是購買,但實際上取的效果是相反的,所以稱之為“反向”。
目前中國交易市場實行的是行政審批事項,上市公司的殼資源都是相當緊俏的。而作為殼資源的擁有者,理所應當的追求超額收益,進行換股的預期是未來的極大的增值收益,所以才會造成“殼資源”高企的內在邏輯,一手抓緊現金收益,雙眼盯著未來公司股票市場的漲幅,如此這般導致殼資源稀缺使得資本收益流向的必然變動。說白了,這是審批製造成的。但如果真要是開展註冊制,以目前監管體系和監管力量,我覺得未必有審批制來的穩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