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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醉太平II

    這是買過房的業主都知道的事情,問出這個問題來,是吃泡麵的學生還是租客?

    前期物業合同是業主買房時,在售樓合同中同意的條款,業主簽過字,當然有效。

    等到業主入住率雙超過50%,達到業主大會決議成立的有效條件,再由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或解聘物業公司。

  • 2 # 使用者4917334479337

    前期物業是開發商捆綁的物業,是強加在業主頭上的所謂物業,根本沒有和業主簽訂合同!是開發商與自己的物業簽訂的霸王合同,強迫業主無條件接受,強人所難,無奈被迫。依照法律是無效合同。

  • 3 # 美侯王666

    我們先看一下住宅小區是怎樣開發建設起來的:首先我們國家不準個人承建住宅小區建設,只允許有資質的房地產企業,也就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可以建設開發住宅小區。所以誰擁有房地產開發建設資質,只要政府土地發標,房地產開發公司中標,就可以開發住宅小區了。那個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住宅小區,那個小區的房子就是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房子。再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咋產的。你購買的房子不但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建設的,還是房地產開發公司擁有的房子。但國家規定在房屋預售前,必須先騁用物業公司,雙方簽訂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委託協議,協議為二年,主要做好將來與房地產的交接和物業公司與業主的交接。也就是說業主在沒有購房時,開發商已經按國家政策法規騁用好物業公司了,你只要購買開發商的房子,前期委託物業服務協議做為購房的附加協議,購房者必須認可,不認可,可以不購房。一般購房合同中都有這樣的約定:“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書時已仔細閱讀了甲方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及《業主臨時公約》,完全清楚合同內容並予以接受"。開發商按國家政策法規騁用前期物業公司管理服務,合理合法,你同意購房並同意所騁物業公司管理服務,自然也合理合法。即使沒有這樣的約定,開發商在沒有售房前按照國家政策法規簽訂物業協議也是有效的。有的業主認為在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上不尊重業主,剝奪了業主的權力,這是一種誤解,因為在預售前,小區房屋全是開發商的,業主就一個即開發商。那麼為什麼購房者不能選擇物業公司呢,因為政策法規規定預售前騁用物業公司,而不是售房後騁用物業公司。即使是允許,因為房屋還在銷售中,已購房的少數業主不能代表全體業主選騁物業公司。當然前期物業服務是給了業主二年時間,即前期物業過後即可自己選擇物業公司。前期物業服務是保證開發商與物業公司交接、物業公司與業主交接房屋裝置設施的特別措施,主要是保護業主順利接房,安全入住。這樣的運作形式都是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執行的,開發商、物業公司都不違規。個別業主認為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是霸王協議、霸王條款,侵害業主權利,是對開發公司、物業公司的誤解,也是對國家政策法規的誤讀,因為聘用前期物業時,你還不是業主,怎麼能徵求你的意見呢。所以購房者只要購買開發商的房子,就要籤屬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此協議不但對開發商、物業公司有效,對購房業主也是有效的,因為你購買的是開發商的房子並在購房合同中籤字同意了附加協議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和《業主臨時規約》。購房合同是雙方自願的,而且業主簽了字,已在歷行,全國都是這種政策模式,與霸王條款、侵害業主權利應該掛不上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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