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7日,針對網友提問“如何在加大授權放權力度的同時加強監管,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資委在網站上答覆稱,國有企業改革要先加強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這一條做不好,國有企業其他改革難以取得預期成效。要防止流失的責任主體,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國資委官網截圖
國資委指出,《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要求,在授權放權過程中要實現授權與監管相結合,放活與管好相統一,即“該放的放權到位,該管的管住管好”。《方案》從健全監管制度、統籌監督力量和創新監管方式等方面提出對國有企業進行有效監督:
一是搭建實時線上的國資監管平臺。出資人代表機構要加快最佳化監管流程、創新監管手段,充分運用資訊科技,整合包括產權、投資和財務等在內的資訊系統,搭建連通出資人代表機構與企業的網路平臺,實現監管資訊系統全覆蓋和實時線上監管。建立模組化、專業化的資訊採集、分析和報告機制,加強資訊共享,增強監管的針對性和及時性。
二是統籌協同各類監督力量。加強國有企業內部監督、出資人監督和審計、紀檢監察、巡視監督以及社會監督,結合中央企業紀檢監察機構派駐改革的要求,依照有關規定清晰界定各類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有效整合企業內外部監督資源,增強監督工作合力,形成監督工作閉環,加快建立全面覆蓋、分工明確、協同配合、制約有力的國有資產監督體系,切實增強監督有效性。
三是健全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明確企業作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止流失的責任主體,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分級分層、有效銜接、上下貫通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嚴格界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嚴肅追究問責,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一、國有資產流失負責人的判定
2015年11月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意見》作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配套檔案,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對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將從體制機制制度上進一步築牢國有資產流失的防線,為促進國有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堅強保障。該《意見》提出:1、國資委明確了查處違規問題的原則,對於造成資產損失的,要認定責任,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相應的責任追究;2、對於以權謀私的,由相應管理部門給予黨政紀處分;3、對於涉嫌違法犯罪的責任人,一經核實,依法處理。
二、國有資產流失是指國有資產的出資者、管理者、經營者,因主觀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造成國有資產的損失。
當前,國有資產流失已經出現了多種形式和多種渠道同時發生的現象,主要形式有:股份制改造和拍賣過程中國有資產的流失;假破產真逃債形成的國有資產流失;在產權交易過程中,評估機構惡意低估國有資產價值;假借合資名義,行套錢之實;決策失誤,造成鉅額國有資產損失和流失;有些國企負責人和國家工作人員乘企業關、停、並、轉、包、租、合、賣等改革的機會,利用職權進行貪汙犯罪等。
三、國有資產流失的防治措施
2019年5月7日,針對網友提問“如何在加大授權放權力度的同時加強監管,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資委在網站上答覆稱,國有企業改革要先加強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這一條做不好,國有企業其他改革難以取得預期成效。要防止流失的責任主體,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國資委官網截圖
國資委指出,《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要求,在授權放權過程中要實現授權與監管相結合,放活與管好相統一,即“該放的放權到位,該管的管住管好”。《方案》從健全監管制度、統籌監督力量和創新監管方式等方面提出對國有企業進行有效監督:
一是搭建實時線上的國資監管平臺。出資人代表機構要加快最佳化監管流程、創新監管手段,充分運用資訊科技,整合包括產權、投資和財務等在內的資訊系統,搭建連通出資人代表機構與企業的網路平臺,實現監管資訊系統全覆蓋和實時線上監管。建立模組化、專業化的資訊採集、分析和報告機制,加強資訊共享,增強監管的針對性和及時性。
二是統籌協同各類監督力量。加強國有企業內部監督、出資人監督和審計、紀檢監察、巡視監督以及社會監督,結合中央企業紀檢監察機構派駐改革的要求,依照有關規定清晰界定各類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有效整合企業內外部監督資源,增強監督工作合力,形成監督工作閉環,加快建立全面覆蓋、分工明確、協同配合、制約有力的國有資產監督體系,切實增強監督有效性。
三是健全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明確企業作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止流失的責任主體,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分級分層、有效銜接、上下貫通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嚴格界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嚴肅追究問責,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一、國有資產流失負責人的判定
2015年11月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意見》作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配套檔案,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對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將從體制機制制度上進一步築牢國有資產流失的防線,為促進國有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堅強保障。該《意見》提出:1、國資委明確了查處違規問題的原則,對於造成資產損失的,要認定責任,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相應的責任追究;2、對於以權謀私的,由相應管理部門給予黨政紀處分;3、對於涉嫌違法犯罪的責任人,一經核實,依法處理。
二、國有資產流失是指國有資產的出資者、管理者、經營者,因主觀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造成國有資產的損失。
當前,國有資產流失已經出現了多種形式和多種渠道同時發生的現象,主要形式有:股份制改造和拍賣過程中國有資產的流失;假破產真逃債形成的國有資產流失;在產權交易過程中,評估機構惡意低估國有資產價值;假借合資名義,行套錢之實;決策失誤,造成鉅額國有資產損失和流失;有些國企負責人和國家工作人員乘企業關、停、並、轉、包、租、合、賣等改革的機會,利用職權進行貪汙犯罪等。
三、國有資產流失的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