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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紫花地丁

    首先必須宣告一點,除非是嚴重的精神分裂症或是雙相情感障礙發作的病人,其他人不論患有哪種心理疾病,都是存在自知力。也就是說,大部分心理疾病的患者,都是對自己的行為和決定有意識且能夠自主控制的。所以,他們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與之相對,精神分裂症或雙相情感障礙的患者在發病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而是由其監護人承擔法律責任)。

    而另一方面,患有心理疾病和害人之間,並不存在任何必然的聯絡。其實我們每個人都或多或少存在某些心理困擾,經歷過一定的創傷和挫折,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每個人都有傷害其他人的權利。也許有人會說,那些傷害他人的罪犯,很多也是因為自己童年非常不幸,且無法選擇自己的父母和階層,才會長大不得不走上犯罪的道路。但是對此我想說,不論他的童年經歷有多麼悲慘,這個世界上都一定能夠找到有著同樣不幸、甚至更加不幸經歷,但是仍然選擇守法守紀的人存在,所以“不得不”這個說法根本不成立,每一個具有自知力點成年人,在任何一個時刻,都是存在選擇權的,你可以選擇去傷害別人,也可以選擇不傷害別人。

    所以,從上述角度來看,也許個體患有心理疾病是值得同情的,但是不論是否患有心理疾病,傷害別人都是不值得同情,需要被譴責的一件事!不能因為自己過去的創傷、悲慘的遭遇或是心理疾病的困擾,就預設自己有了傷害他人的權利。即便在更加倡導人權和福利的北歐國家,人們也普遍推崇“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這一信念,也就是說,有心理問題就去治病,做了傷害他人的行為就接受相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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