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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歷史之雲

    轉班不休息的情況下稱為“急轉班”,我所在的工廠有時就這樣轉班。就是夜班上完今天12小時,早上8點下班回家休息,下午4點再來上班到晚上12點下班,第二天早上正常上白班,而白班當天早上8點上到下午4點下班,回家休息後,晚上12點來上班,到第二天早上8點下班,晚上8點再正常上夜班。這樣轉班是很累人的,工人極度睏乏,熬人啊!很多兩班倒的電子廠在旺季時都這樣轉班,為了趕訂單。那麼這樣是否合理呢?

    根據國家《勞動法》規定,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如有爭議,可透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急轉班是不合理的,但也沒有法律明確其是違法的啊!我們廠在急轉班時,大部分工人都是準時上下班。個別身體適應不了的就請假不來了,廠裡也是同意的。個人覺得你如果適應不了“急轉班”,可以向廠領導請假休息。如果廠裡不同意或者要罰款之類,你可以到勞動局資訊投訴。

  • 2 # 朱雀人力

    這種情況在企業都很常見,只要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協商,雙方都願意,企業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支付給勞動者加班費。如果不能合理合法的支付加班費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申請仲裁。

    加班一般有兩種:

    ①如果是標準工時制加班的不調休,是必須給加班費的,週六週日上班的才可調休。

    ②如果符合調休情況的,公司有權安排員工在哪天休息,如果公司沒安排員工調休的就應該給雙倍加班費。

    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見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①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②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綜上,公司不能作廢當事人的時間,應該按上面支付加班費,不支付的可憑當事人的考勤記錄與勞動合同到勞動局去尋求幫助。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 3 # 小草1143299664

    這種現象按理說是違反現行的勞動法,但在實際生活和工作中基本也沒人去叫這些死真,老闆和工人在相處融洽的狀態下,都以相互理解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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