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房屋幢號編號規則
日建發[2008]143號 的通知
日照市各規劃設計單位、開發企業、建設單位:
目前我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單位在前期向規劃主管部門報批的建設專案中樓房幢的編號和商品房預售、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簽訂及辦理產權登記等工作中對房屋幢號的編立規則不一致,各環節名稱不統一,隨意性較大,開發企業與購房者時常造成糾紛爭議,給房地產管理留下一定隱患。
為進一步規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活動中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按照《房產測量規範》的相關要求及實際工作的需要,對房屋的幢號編立規則要求如下:
1、 一座獨立的,包括不同結構不同層次的房屋單獨劃為一幢,編立唯一幢號。
2、 幢號以丘為單位,自進大門起,從左到右,從前到後,用數字1、2、3……順序編號。根據規劃、設計的需要,對整幢樓中不同用途的部分,可在總幢號下以A、B、C..段或文字對不同用途部分加以詳細說明。為體現某種特殊含意,以字母或漢字命名的各幢房產,應在字母或漢字後加注數字編排的幢號。所謂丘是指地表上一塊有界空間的地塊。一個地塊只屬於一個產權單元時稱獨立丘,一個地塊屬於幾個產權單元時稱組合丘。
3、 群樓、塔樓等底下幾層為商業其上各層為辦公或住宅等其它用途的建築,若設計為結構上無法分割,並且同期施工、同期竣工驗收的,該群樓、塔樓應作為一幢房屋,編立唯一幢號。分期施工,分期驗收的房屋,結構上互相獨立,則應分別編號。
4、同一公司(單位)開發建設的同一小區內劃分不同“組團”、“園區”等類別的,原則上小區內各幢房屋應分別編立不同的幢號,各“組團”、“園區”之間儘量不重複使用同一幢號。如確實需要編立相同幢號的,為符合房產管理的需要,則該小區內各“組團”、“園區”等將劃分為不同的丘,以示區別。
5、規劃設計確定的為整個小區服務的公用車庫,不專屬一幢房屋的,報批時應按整個小區內房產的編號順序單獨編立。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單位所報批專案的房產幢號經規劃部門批准後不得隨意變更,在實際編立幢號過程中碰到的其它問題可以向市規劃局或房管局諮詢。
關於進一步規範房屋幢號編號規則
日建發[2008]143號 的通知
日照市各規劃設計單位、開發企業、建設單位:
目前我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單位在前期向規劃主管部門報批的建設專案中樓房幢的編號和商品房預售、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簽訂及辦理產權登記等工作中對房屋幢號的編立規則不一致,各環節名稱不統一,隨意性較大,開發企業與購房者時常造成糾紛爭議,給房地產管理留下一定隱患。
為進一步規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活動中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按照《房產測量規範》的相關要求及實際工作的需要,對房屋的幢號編立規則要求如下:
1、 一座獨立的,包括不同結構不同層次的房屋單獨劃為一幢,編立唯一幢號。
2、 幢號以丘為單位,自進大門起,從左到右,從前到後,用數字1、2、3……順序編號。根據規劃、設計的需要,對整幢樓中不同用途的部分,可在總幢號下以A、B、C..段或文字對不同用途部分加以詳細說明。為體現某種特殊含意,以字母或漢字命名的各幢房產,應在字母或漢字後加注數字編排的幢號。所謂丘是指地表上一塊有界空間的地塊。一個地塊只屬於一個產權單元時稱獨立丘,一個地塊屬於幾個產權單元時稱組合丘。
3、 群樓、塔樓等底下幾層為商業其上各層為辦公或住宅等其它用途的建築,若設計為結構上無法分割,並且同期施工、同期竣工驗收的,該群樓、塔樓應作為一幢房屋,編立唯一幢號。分期施工,分期驗收的房屋,結構上互相獨立,則應分別編號。
4、同一公司(單位)開發建設的同一小區內劃分不同“組團”、“園區”等類別的,原則上小區內各幢房屋應分別編立不同的幢號,各“組團”、“園區”之間儘量不重複使用同一幢號。如確實需要編立相同幢號的,為符合房產管理的需要,則該小區內各“組團”、“園區”等將劃分為不同的丘,以示區別。
5、規劃設計確定的為整個小區服務的公用車庫,不專屬一幢房屋的,報批時應按整個小區內房產的編號順序單獨編立。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單位所報批專案的房產幢號經規劃部門批准後不得隨意變更,在實際編立幢號過程中碰到的其它問題可以向市規劃局或房管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