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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九品職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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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職場老劉
“給一部分員工漲底薪,另一部分不漲。”按照原則來說,在標準工作時間內,只要給予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即不違反勞動法。
筆者猜想,題主問的這個問題,應該是出於《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實行同工同酬。”在這裡,筆者解釋一下同工同酬中的“同工”含義,大致如下:
1、工作的崗位和工作的內容相同;
2、在崗位上付出了同等的工作量;
3、在崗位上呈現出了相同的業績。
《勞動法》對“同工同酬”有明確規定,其本意是為避免區別對待和不公平對待,但從上面三點來看,第一個可能很好定性,根據企業的崗位說明書可以明確,但第二點、第三點含義,根本難以量化,付出了同等的工作量,這個如何量化,有些人在同樣的崗位上,兩天的事一天做完,有些人一天的事分開兩天做;交待的任務,有些人完成的出色卓越,有些人完成的讓人無法直視,所以,在同等崗位上,付出了同等的工作量和產出了相同的業績,這個很難去界定,也幾乎不可能是同等的,所以同工同酬可能只是理想中的狀態。
給一部分員工漲底薪,給一部分不漲,這個很難直接斷定公司行為就是違反勞動法,畢竟公司對於員工隊伍的管理,本身就可以實行差異化管理,甚至一些層級管理嚴格一些的公司,同樣都是員工,但是也分一級員工和二級員工,而一級員工的底薪必然會高於二級員工,那麼你說公司違法嗎?這種做法,可能不但沒有違法,反而是現在很多公司的主流做法。
其實有時候和朋友一起聊天,經常會聊到在我們很多人心中還是有吃大鍋飯搞平均主義的思想存在,尤其一些國企裡面,你給這個員工發多一點,給另外一個員工發低一點,那麼工資低的這一位可能首先不會從自身進行反思,比如是不是自己的業績不是很突出等等,反而總是找單位和公司的毛病,總覺得是不是有人估計打擊報復他。也就是說,明明是很正常的工資差異化管理,到了執行的時候往往變成了人與人之間的較量。
從這一點來說,我還是比較傾向於實行差異化管理,畢竟在一個高度市場化充分競爭的社會,能者多勞,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才應該是這個社會主流的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