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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彳亍14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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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包有時不線上
求人不如求己!按道理處理不文明養狗是當地警方的責任,每個城市都有養犬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規定養犬管理職責由各屬地公安派出所負責。但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警力普遍不足,小區的不文明養狗現象日漸增多,造成的處理不及時,小區因此的的鄰里之間矛盾日漸凸顯,物業公司也受到了牽連。
現在的問題不在於文明養犬的宣傳,而在於文明養犬的有效管控力度欠缺。無論物業貼多少通知,上門勸解說服多少次,很多人口頭答應就是不做。越來越多的鏟屎官忽視放縱自己的不文明行為,違反當地的養狗管理辦法,不拴繩遛狗,狗的糞便不隨手清理,這形成了劣質驅良幣的效應。
怎麼處理這種情況呢?如果要一勞永逸的處理,筆者認為,這種這種惡劣的不文明行為,不能完全依賴警方、物業公司,根據當地的養狗管理辦法,住宅小區可以制定[養犬公約]。對於一切不文明的養狗行為,可以透過[養犬公約]用經濟手段約束,多次違反直至將犬隻驅逐出小區。
具體的實施細則就不用說了,只要根據當地的養犬管理辦法,對於小區內會出現的各類不文明的現象,約定處罰措施,累犯甚至可以加倍處罰,達到一定次數過後,可暫停違規養犬戶在小區資格,如果拒不服從,甚至可以永久驅離。不用擔心[養犬公約]的有效性,一旦小區業主大會或全體業主書面表決雙過半透過,[養犬公約]有合法性並具有法律效力的。小區內如有拒絕服從[養犬公約]約束的養犬戶,可以起訴的方式由法院強制執行驅逐犬隻出園區,禁止該戶在小區養犬!
小區的[養犬公約]的制定,既保證了養犬戶文明養犬的權利,也保證了非養犬戶的安全,嚴厲的管控辦法只是針對不文明的違規的業主。一個小區養犬戶畢竟是在少數,小區表決透過嚴厲的[養犬公約]並不是難事,沒有業委會的小區,物業公司也可以發起書面表決,筆者相信物業公司也會是歡迎的!
小區業主以[養犬公約]的形式加強管控小區養犬的不文明行為,將會取得很好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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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狗的人最怕什麼,舉報,遇到遛狗不帶牽引的,直接報警,警察管這個事,多報幾次,警察煩了,會責成他把狗送走,不行就打市長熱線,投訴!本身養狗在公共場合,就要注意驚嚇到老弱婦孺,不帶牽引的人,沒公德心,不用和他們客氣,直接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