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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行者西川

    事情經過:

    2019年3月5日,馮某與女朋友林夕,隊友李志森三人同行,準備徒步穿越1500多公里的羌塘無人區。行程剛過10天,他告訴女友“想一個人走”,於是拋下女友和隊友獨自離開,但是等李志森和林夕44天后走出無人區,卻發現馮浩失聯了。

    此後西藏阿里日土縣成立了工作隊專門搜救馮浩,後在5月5日,終於搜尋到馮某,西藏自治區那曲市安多縣森林公安局對馮某和兩名隊友分別罰款5000元。

    對於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隊友李志森表示接受,態度很積極,並且認錯,表示不會再做違法行為。而馮某和其女友卻表示有異議,尤其是女友林夕表示自己一分錢都不會給。

    罰款5000元,是依據2017年最新修訂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對未經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的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馮某有異議的理由是:自己是初犯,不應該被頂格罰款

    這個理由看似有道理,實則很荒唐,罰款數額大小的評判標準從來都不是以是不是初犯為尺度,而是以事情的嚴重程度為尺度。假設你殺了人,你跟法官說:“我是第一次殺人,可以判輕一點嗎?”這可能麼。

    1、馮某三人造成的社會影響極大,需要加大懲罰力度,來向公眾宣講私自徒步穿越是違法行為。

    2、馮某是個人非法徒步穿越,且失聯50天,這是對個人生命的極不負責態度,需要加大懲罰,對其是一次教訓。

    3、三人在穿越過程,多次看到嚴禁穿越國家自然保護區的標牌,均熟視無睹,屬於知法犯法。

    林夕有異議的理由是:如果拿出搜尋的證據,我會付“有償搜救”的成本。

    這個理由已經犯了邏輯上的大錯,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這裡的罰款5000元,依據的是行政條文做出的合規罰款,而非“有償搜救”的成本。

    在得知馮某失聯後,日土縣成立了工作隊專門搜救馮浩,這期間付出的人力、物力成本絕非是5000元可以覆蓋的,但最終的罰款5000元,跟搜尋成本沒有半毛錢關係。

    因為搜尋是無償的。依據中國法律規定,公民陷入危險境地,政府有無償救助的義務。但是不能因為這是無償服務,就肆意踐踏公眾的利益,中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也是國際慣例。

    羌塘自然保護區是中國境內最大的無人區,自然環境相當惡劣,也十分脆弱,如果我們對自然還心存一點敬畏的話,就不應該以自由、冒險的理由去所謂的“征服自然”。

    因為這是非常愚蠢的想法。

  • 2 # 阿彌陀佛貧僧法號亂來

    二:十年前驢友二個字是個高大上的詞語,是指專業的戶外運動愛好者,有經驗的揹包客,現在驢友二個字臭大街了,這都是新聞媒體的功勞,所有的遊客出事,鄉民走失都安上驢友二個字。

    三:因為國內目前關於這一塊的法律法規不建全,都是當地出地方行政法規民約,出事喜歡馬後炮,喜歡一刀切。

    四:不是國外的月亮就更圓,但是我們確實落後,我們可以學習人家的先進經驗和救援機制,目前我們國家沒有專業的救援機制,全部都是民間組織和民間救援隊。

    五:發展都有一個過程,希望國家法律法規更建全,對受過培訓的專業驢友和普通遊客區別立法,而不是動不動出事就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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