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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路邊準備開車。由於車輛啟動之前車子沒有放在空擋!導致啟動一瞬間車輛衝出。將本人拖行至馬路對面才停下!造成本人受傷。以及車輛受損。因事故發生時交警以本人沒有完成上車駕駛動作認定此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屬於安全事故為由拒絕出具事故認定書。請問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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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LINHANG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其中過錯主要是指過失而非故意,意外主要是指非因過失或故意,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情形。若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情形,則構成交通肇事。

    上面百度來的! 也就是說,本次事故為交通事故!

    親身案例:之前在保險公司當查勘員時候處理一個溜車案件。車上無人,溜車撞別人的車,保險公司是作為交通事故受理的。

    也就是說交警以人不在車上為由拒絕開具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不正確的,可以申請複議!

    望採納

  • 2 # 夜靜春山空865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題主因其過錯造成了自己被機動車拉傷的事故,從法律規定上來看完全符合“交通事故”的定義,該交警不予認定交通事故的做法是錯誤的。

    實務中也不乏很多開車到半坡停車下去檢視,由於剎車不穩導致溜車壓傷駕駛員的事故,都是按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處理的。

    但題主需要注意的是,此時由於你對於自己的車還起到事實上的管領和控制作用,所以本質上你是屬於《交強險條例》規定的“本車人員”,是被排除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險的賠償範圍外的。

    所以即使認定為交通事故,題主如果沒有其他非第三者險的話,也就只能自己掏腰包解決損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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