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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說天評地鹽城哥

    國務院頒發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大會的各項決定需要獲得小區總數一半以上的業主投票同意,或者獲得小區佔地面積一半以上的業主投票同意,才算是小區業主的共同意見。

    然而,在現實中卻很難保證小區業主全部參與。說實話,從本人的實際工作得出,小區真正能有三分之一的人參與的小區就已經是很不錯的了。很多業主會聽到或者看到相關業主大會的事情,但是並不積極參與。因此,縱然是三分之一參與的人全部投了贊成票,那麼也無法代表全體業主意見。從程式上來說,縱然通過了決議。這也是無效的決定。那些從來不參與小區事務的人,只要來一句“我沒參與”,然後要求調查,那麼一切都完蛋。

    筆者認為,小區的業主大會應該在小區做足宣傳,在顯眼處貼上公告,不要進行暗箱操作。在這個前提下的一切都應該予以認可,哪怕到場的只有百分之二十業主。小區業主的自私性“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特性,註定了業主的團體就是一盤散沙。縱然知道大眾權益被侵犯了,也不願意參與維權。除非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了侵犯,才能觸動其參與業主大會。不要總是讓別人維護你的權益,為你出頭,沒事你還來打冷槍。自己怕暗箱操作,最好的辦法就是自己參與投票!

    特別是小區一些別有用心的業主,自己不參與業主大會投票,還在背後說參與者的風言風語,最終也就是為了能讓物業減免其當年物業費罷了。一旦業主大會做出來不利於物業的決定,這些人就會在物業的指導下,尋找程式上的一切瑕疵,意圖推翻業主大會的不利決定。

    業主大會的代表性往往會受到眾多不參與投票表決的業主質疑。其實法律既然給你投票表決的權力,而你自動放棄了,那就應該視同放棄自身的表決權和事後質疑權。就是國家的民主選舉,也是給了你投票權,但是你不參與的話,也就自動放棄了事後追究的權力。

    業主大會的投票表決採用業主代表制,一人一票。只要做足了宣傳,並在顯眼處貼上了不少於三處持續一週以上的公告。出席業主大會的人數表決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的決定在小區公告欄同樣需要公示一週或者半個月以上的時間,如果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質疑決定,那麼理應重新表決。

    筆者小區從成立業委會後,再想召開業主大會真的就沒召開起來過。就連29個樓長都無法全部召集起來開會,還何談全小區上千戶?這個難度可想而知。所以,後來我們想要做什麼都無法做成,最終導致業委會癱瘓,無疾而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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