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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商海街角

    算工傷。醫療費應由企業承擔。

    1.這是一起典型的工傷。員工在工作時間,因公發生的傷害、發病,均應認定為工傷。其認定因素,一,是在工作期間發生,二是因為工作而導致的,三工傷認定遵循無過錯原則,受到傷害的員工,不論其是否有過錯,都不影響工傷的認定。

    2.發生工傷,而引起的一切醫療費用均應由單位承擔。同時單位還應當承擔由此引發的陪侍費。工傷治療期間,員工應當依法享受工傷期間的相關福利待遇和工傷工資。

  • 2 # 流浪的人995813253

    你提的這個問題,很有代表性!

    員工在搬運傢俱中突發心臟主動脈破裂算不算工傷?這裡的關鍵問題,不是是否符合“工傷三要素”,工傷認定條件的問題;而是員工突發的疾病屬不屬於工傷認定的範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那麼,什麼是因工作受到的傷害?本問題的情況是否屬於這個範疇?還是屬於疾病範疇?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1986)

    工傷事故按傷害類別分為20鍾,名稱是: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器工具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刺割;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和受壓視窗爆炸;其它爆炸;中毒窒息;其它傷害,如跌傷、凍傷等。

    根據以上規定,問題中的情況雖然符合工傷認定情形,但是,不屬於工傷事故認定的類別;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

    既然不能認定為工傷,那麼,從勞動關係的角度來講,老闆是沒有責任承擔你的醫療費用的。當然了,出於對員工關心的角度,員工在工作時突發疾病,作為老闆給於適當的人道主義補償,也是完全說得過去的。

    順便說一下,因為你的情況屬於突發疾病,只能按醫療保險進行報銷;如果治療費用過大,符合大病二次報銷的話,還可以享受大病二次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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