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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奔跑中的怪獸
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給你雙月工資賠償。辭職了老闆不批准的,勞動者仍然是可以離職的。
辭職不用單位批准,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辭職信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1.辭職信給領導簽字,寫什麼都行,即便寫不同意辭職也可以。簽字後自己保留一份。
2.提交書面辭職信時做好現場對話錄音,儘量誘導老闆說出如辭職一律不批等可以作為證據的話。
3.不籤就透過郵局特快專遞傳送辭職信,單件上註明是xxx辭職申請書,並註明收件人姓名、聯絡方式、公司全稱和詳細地址。快遞迴執即可作為辭職信送達證據,此為法律認可。
有了以上證據,在30天(試用期3天)後公司要給你辦理離職手續,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可以去勞動仲裁機構或勞動監察隊投訴公司。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一般職工辭職所擔負的義務就是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注意,此處所說的“通知”僅是單方面的告知。
《勞動合同法》第37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一般職工辭職所擔負的義務就是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注意,此處所說的“通知”僅是單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擔心領導會不批准之類的問題,而且與手續辦理與否也沒有任何關係。辦理退工手續是用人單位為離開企業的職工應盡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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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提交書面辭職信給領導簽字,寫不同意也行。做好現場對話錄音,儘量誘導老闆說出如辭職一律不批等可以作為證據.他不籤就透過EMS傳送辭職信,單件上註明是XXX辭職申請書,並註明收件人姓名、聯絡方式、公司全稱和詳細地址。快遞迴執即可作為辭職信送達證據,此為法律認可。證明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