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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MR小賴哥

    物業本身就是給業主提供便利與維修維護服務的,兩者之間就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業主每個月都需交與房產面積同等甚至更高的物業費、公灘費。如小區樓盤公共區域出現質量問題、糾紛、盜竊等就得物業出面維持,大到排除安全隱患,小到水電費代交衛生清潔,兩者關係的好壞取決於物業的服務,正所謂服務創造價值,如果一個不作為的物業,不論走到哪都不會被人待見的!

  • 2 # 向湖而居

    從本質上說,業主與物業公司應該是合同式的主僱關係。業主透過合同聘請物業公司負責小區服務。而實際情形卻是主僱關係倒置。一切任由物業公司擺佈,眾業主只有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卻沒有管理(物業)小區的權利,即或是有那麼一個代表業主“業主委員會”也是虛設,起不到多少作用。“業主委員會”既然是小區眾業主的代表,就應該擁有小區重大事項的決策決定權,包括物業公司聘請權、物業管理費用收取標準的決定權、物業管理費用的控制權、使用權、設施裝置添置維修維護的決定權等等。說到底,物業管理費要由“業主委員會”控制使用,定期支付物業公司的勞務費(門衛、保安、保潔等工作人員的工資),定期向眾業主報告財務收支(大修基金、物管費收支)情況。其實,目前,業主與物業到底是一種什麼關係,真還難以說明白。總之,在一個小區裡業主才是主人,業主要擺正自己的位置,物業是業主請來服務的,要當好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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