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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專解:地下停車位租賃,與開發商簽訂《停車位租賃合同》租期20年,開發商的前期物業,還能再收業主“管理費”嗎?求專業人士專家指點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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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老包有時不線上

    地下車位出租20年,開發商物業還能收取物業管理費嗎?

    先明確一點,物業管理企業對所有的車位都會收取管理費(即使少數別墅明不收,車輛管理成本的也計入了物業管理費)。本題所說的開發商計程車位,從理論上這個車位屬性有兩種:一種是可以用於出租的人防車位,還有一種是可辦理產權的專屬車位(開發商就是不賣僅供出租,當然也有可能暫時賣不掉)。以上這兩類車位一旦交付使用,其車位管理費的繳費主體為開發商。但是從實際操作來說,開發商與承租人簽訂定的車位租賃協議,會明確的決定:合同收取出租車位費用不包含車輛管理費,管理費由承租人自行繳納。為什麼這麼做呢?

    1、在履行合同的20年期間,車位管理費有可能會調整,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開發商將此管理費從租賃車位費用中剝離。

    2、日常的管理中,直接發生聯絡的是物業企業和承租人,開發商如果承擔的繳納管理費的義務,那麼在互相溝通現場矛盾中,開發商有可能無數次牽扯進來,再傻的開發商也不會幹這事兒!

    從法律上來講,計程車輛(位)管理費繳費主體確實是開發商,這個從執行政府指導價的出租價格表中可以看出地下車庫的停車服務價格,一般分兩種說明。例如某城市物業服務價格表(下圖)專用車位即是產權車位,表中的服務費為50-80元,租用車位的150至300元的價格中就包含了50-80元的服務費。我們以300元和80元兩個價格舉例子。開發商在簽訂車位租賃協議時,只按每月220元收取車位費,同時在合同中約定80元服務費由承租人自行向物業管理企業定期繳納,遵守小區物業管理的相關車輛管理規定等。這樣開發商就將自己從車輛管理矛盾中抽身出來,只是到期了向租客收租而已。

    總之,業主租用車位除了本身租金,還要繳納車位服務費,因為羊毛出在羊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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